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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滋事和寻衅滋事(蓄意滋事和寻衅滋事故意伤人)

蓄意滋事和寻衅滋事(蓄意滋事和寻衅滋事故意伤人)

尊敬的民警同志:

在此我怀着深深愧疚与懊悔心情向您递交这篇寻衅滋事的检讨书,以深刻反省我这个错误,向您表示最诚挚的反省,努力改正我的错误,争取您最大程度的原谅。

回顾错误,我感到羞愧,感到懊悔。

我这样做出于一时冲动,要泄一时之愤,可是酿成的后果需要我用很久时间加以平复。

这在我的人生当中可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影响,直接导致我的人生轨迹有所偏转。

我为命运之神如此之安排感到无奈,也充分觉得我不能将错误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他人或是命运,我应该彻底审视自己的言行举止,洞察自身清晰认识自己。

寻衅滋事,是多么野蛮多么粗鲁多么无知的行为啊。

寻衅滋事的人都是一些什么样的人,他们不学无术,他们没有足够的文学修养,遇到问题只知道用武力解决,这是多么的可悲。

好在,您在关键时候批评教育了我,让我能够清晰认识自身错误,坚决得予以改正错误。

最后我向您保证,我一定要好好改正错误,坚决予以改掉自身不良习惯。

此致

寻衅滋事罪思想汇报范文

我叫*、家住*,因随意殴打他人经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以对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

现在。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

汇报人:*

首先,我要因为我的过错说声对不起,我曾经鲁莽的行为给亲人带来了伤害,辜负了社会对我所寄托的希望。

事后想想,这次犯错我有很大的责任,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武力才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最佳方法,通过这件事,我意识要我需要提高我的思想意识,强化责任措施,至此事以后,我保证以后绝不会再有此类事发生,我有决心,有信心改正。

今天我怀着万分愧疚写下这份检讨书,表示我真心悔过的决心

汇报人:*

这是一次十份深刻的检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不应该违背法律制度、我对这次打架事件的感到很内疚、政府还能给我这样的机会我已经很满足了。

我不会在让这样的错误再次发生了、希望政府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不良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太大的麻烦。

我感到真的很惭愧、希望政府可以原谅我的这次严重错误、我真的已经深刻的反省到我的错误了、我今后一定好好在家工作今后我一定会应以为戒、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

汇报人:*

在家休息了一个多月了,找了一份临时工作为家里减少一点家庭负担,回过头想想以前做的种种事真的是那么的幼稚,现在争取努力工作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再也不会让家里有一点负担了。

想想过去真的很对不起家里的人。

以前家里人说的话都不怎么听现在想想说的句句在理,而我只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快、却忽略了对家里带来了多大的伤害。

我会改过自新、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汇报人:*

在这几个月的缓刑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己以前的所为,以前我的所作所为触犯了法律,这段时间里,*同志对我进行耐心的劝导,使我明白了许多的道理,我为了逞一时之快竟引发了恶劣的斗殴事件、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影响了社会秩序…这一此的教训我终身难忘,我会牢记那些法纪,听从党的号召,做一些有益于他人的事,安分守己,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汇报人:*

通过这几个月的工作,让我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明白了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工作闲暇时,就在家里学习法律知识、让自己多了解法律。

以后不在做违法的事情,经过这次的事件、我会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冲动犯下打错,而后悔一辈子,我不会在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使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人有用的人。

汇报人:*

距离缓刑期已经过了半年了。

在这半年内自身的改变很多,从当初对生活的懒散,到现在对生活的热情。

从当初对法律的懵懂无知,到现在渐渐对法律诸多认识。

虽然犯了错,但社会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也会牢牢抓住,改善自己,让自己以后的人生尽量不犯错,积极感恩,在长大之后,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报答社会。

汇报人:*

这个月身体出了一些状况,在家休息了一段时间,一个人想了很多。

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对自己的不足也渐渐清晰起来。

家里盖房子,看到自己的父母脸上挂着汗水,辛辛苦苦挣钱。

每天早出晚归。

忙时,甚至连吃一口热饭的时间都没有。

我的心中有些发酸,也开始帮家里的忙,减轻父母的辛劳。

做了这一切,我发现自己虽然累点,但心中却很快乐。

汇报人:

寻衅滋事悔过书怎么写?

悔过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悔过书的标题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写上“悔过书”三个字。

(二)正文 悔过书正文需写明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写清犯错误的基本过程,同时交待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造成的危害性。

在叙述事情的过程时,要求要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叙述清楚。

其次,在分析所犯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改正的决心和改正方案。

改正方案要具体可行,以备有关单位和群众的监督执行。

(三)落款 落款要求悔过人写出自己的姓名,并签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还需加上“悔过人”三个字。

蓄意滋事

蓄意滋事可能会被判刑。

对于一般的寻衅滋事,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要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悔过书怎么写啊

大家帮帮我,取保候审到期了,当时是寻衅滋事,因为很小的一件事,现在办理结案,但是要

随便写几句好听的,比如好,警官教育得好,知错啦

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去写

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去写的回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合理之初,衷情贵院予以依法采纳;一、代理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定性和法律适用错误,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1、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皖A76169,并强拿硬要其800元人民币,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辩护人认为本起事实中被告人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的犯罪事实,在本起事实中的起因是因为皖A76169大货车挡住被告人的铲车道路,经过多次催促其让道无果的情况下,由于言语冲突,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被皖A76169大货车一方打伤情况下,在啤酒厂相关人员的调解下,皖A76169大货车一方自愿拿出800元,赔偿被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

辩护人认为该事实,公诉机关定性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属于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从以下方面阐述辩护意见:

(1)、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2)、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我国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 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

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结合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客观方面是第一项、第三项,寻衅滋事罪中第一项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出于其它的动机;第二,看所谓的\"事出有因\",即被告人人辩解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情节恶劣”是指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的等。

本案被告人即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不是为了故意违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也不具备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不具备手段残忍,多次殴打,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后果,辩护人认为本案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是适用法律错误。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存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因而从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

2、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该事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定性的依据。

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才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也就是只有符合这四种情形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很明显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不符合寻衅子时罪的法定要件,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3、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童宏亮的死亡并不是被告人与其发生争执所产生的必然后果,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将童宏亮的死亡认为是被告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从公诉机关的指控中能够看出,童宏亮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而不是简单的自杀行为,因此,公诉机关不能据此认定为童宏亮的死亡是被告人与其发生争吵的结果,更不能据此认为二者之间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后果构成要件为“情节恶劣”,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时,需要对此进行分析。

就单一事实或个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均未达到犯罪或“情节恶劣”的程度,那么,可不可以变通性地简单相加,把多个这样的单一事实由量变到质变,上升为犯罪或“情节恶劣”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它是由以下理由决定的:

(1)无罪推定原则与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与常识。

在个案法律解释中,绝不允许作扩大性的解释,在法律规定有模糊之处,则不允许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2)被告人以前的行为或属民事纠纷,或属治安违法,这些行为由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更为妥当,否则,即有“刑民不分”“以刑代民”之嫌;(3)采取变通性相加,“上纲上线”“秋后算帐”的做法,不符合现代法制的精神,起不到法律的预防作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也不利于教育改造被告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的四项事实,没有一个单项构成犯罪,也不能把六项简单相加而认定其“情节恶劣”并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通过对本案的全面了解,我们认识到被告人是具有一定过错的,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值得被告人反思与检讨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要受到刑事制裁,刑法应当谦仰,当用民事的、行政的方法足以惩戒、警醒被告人的,就绝不应当采用刑罚这一极为暴烈的手段。

“打击”早已不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相反,教育感化才是其终极目标。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我们希望合议庭依法审查,严格司法,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用法律母亲般的温暖教育、感化被告人。

酒后闹事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

是属于寻衅滋事的涵盖范围,但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只是构成治安处罚。

例如酒后闹事任意毁损财务那么就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扩展资料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网:寻衅滋事罪

在校园内踩单车,被保安叫住,态度恶劣 ,求检讨书 字数50~100就行了,谢谢

老师(保安大叔):

放学,踩单车出校门,被保安叫住,违反学校规则,由于个人原因,心情很不好,保安叫住我的时候,我直接把单车摔到地上。

是我不对,做错了。

首先不应因为个人原因违反学校规定,骑车出校门,忘了班主任的日常教导,在此我怀着深深愧疚与懊悔心情向您递交这篇寻衅滋事的检讨书,以深刻反省我这个错误,向您表示最诚挚的反省,努力改正我的错误,争取您最大程度的原谅。

其次,不应该在保安面前摔车子,我只是心情不好,没有针对任何人的意思。

回顾错误,我感到羞愧,感到懊悔。

我这样做出于一时冲动,要泄一时之愤,可是酿成的后果需要我用很久时间加以平复。

最后我向您保证,我一定要好好改正错误,坚决予以改掉自身不良习惯。

此致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性,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客观方面都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者的客观表现也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区分:

⑴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⑵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

在现实生活中多发生在不法团伙之间,两方各自为了炫耀武力或不甘示弱,纠集多人打群架,往往事先有约定。

“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备有器械,聚众行为所要侵害的对象要比寻衅滋事罪中的受害人固定,一般是与不法分子有一定过节的相对特定个体或团体。

⑶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

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

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 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警察不及时立案应该违反那项规定

违反《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的规定,内容如下:

严格追究责任。

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

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扩展资料

立案时间要求:

及时审查办理。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

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