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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先行区2020年拆哪几个村(济南先行区2021年拆哪22个村)

济南先行区2020年拆哪几个村(济南先行区2021年拆哪22个村)

谁要是胆敢以强制手段拆我家,我就要他看看什么叫,狗急了也跳墙。

以合法手段拆迁,没问题,该给我的给我,多余的我不要,谁要是敢来硬的,可以告诉他,不要以为自己有两个钱,找一帮社会渣滓就叫黑社会,流氓有流氓的道理,不讲道理就一句话,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更不要说是我自己的家了。

流氓一边站,搞不过,还搞不过你一群社会渣滓。

这篇文章很好我支持你,如果需要以武力解决那好我是第一个帮你的。

我家住农村,现在要拆迁,但赔偿太低,我不满意.如果不签字会怎么样?

一般来说,不同意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房就不会强行拆迁,没有办法,只能做你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扩展资料: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并实施,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就废止了。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4条、第5条确认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唯一合法主体是政府,且还在第27条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也即,按照新法,政府是唯一的征收、补偿主体,开发商、建设单位不再参与其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此种情形沿用旧规定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已经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是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合法的。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参考资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2019济南先行区征地补偿价格

安置房每人47平方米 过渡安置费每月1200元村民搬迁必然要涉及安置。

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搬迁后,按照本次安置政策,村集体成员可以选择宅基地面积安置,安置面积为264平方米;也可按照每人47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同时享受人均30平方米保障房

求各位解答济南天桥区大桥镇关于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及规定

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各位村民朋友:

您们好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开发建设的进度安排和规划要求,大桥、崔寨街道范围内村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先行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实际,现就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安置

(一)安置区地点及初步规划

安置西区建设选址位于大桥片区西部,范围北至规划济南北站南侧主干路、南至科创大道、西至大王庙干渠东侧规划路、东至101省道,规划占地约101.59公顷。

安置东区位于大桥片区东南部,范围北至科创大道北侧规划主干路、南至石济客专专线、西至华山视廊西侧规划路、东至二环东路北延线,规划占地约96.89公顷。

目前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加快实施有序展开,年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被安置人员范围1、被征地拆迁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拆迁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相关政策经确认可予以安置的人员。

(三)安置居住户型面积、安置标准及生活保障

安置房户型有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被安置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就近搭配选择。

1、选择以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的

1)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同时享受人均30平方米保障房。

(2)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安置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不享受保障政策。

(3)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购买,购买价格为安置房评估单价的80%;不享受保障政策。

2、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安置依据的

1)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

(2)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相符的,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3)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不符的,由使用人提供相关证明,经村“两委”核实认定、公示后,报办事处审核。

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4)对于“一宅多户”的情况,只能选择以人口数量或者宅基地面积其中一种为依据进行安置。

(四)选择货币安置的1、被征地拆迁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人口数量或宅基地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参照周边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为7700元\/平方米。

2、对于符合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条件的被安置人,不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五)地下储藏室及车位

安置房地下储藏室按照户均一个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车位按照政策要求及规划实际予以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六)房屋抵扣原则

村民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需对原房屋面积进行抵扣后给予补偿。

1.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房屋面积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抵扣。

2.选择以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住房面积按照以人口安置同样比例进行抵扣。

(例如张先生家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应给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则抵扣面积=200*(40\/47)=170平方米,补偿房屋面积=260-170=90平方米)

3.抵扣时先行抵扣有证房屋面积,不足时抵扣无证房屋,按房屋结构由高到低顺序(砖混楼、砖混平、砖木平、简易)进行抵扣。

(七)选房原则1.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级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货币安置评估单价80%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

以村为单位,按照交验空房顺序,“谁先交房,优先选房、同天交房抽签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2.在住房安置的同时,由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对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给予生活保障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专门用于村民长期生活保障,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长远利益。

二、征地补偿

(一)地上物补偿包干1.包干的范围及标准

先行区代管区地上物补偿包干,包括农用地地上物和建设用地(院落以外的)地上物两部分。

1)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温室、温室作物及温室附属建构筑物。

(2)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院落以外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村民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及地下附属物等。

2.包干价格及资金使用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以下称383号文)文件规定,结合周边征收项目实际,确定包干价格为4万元\/亩。

(二)温室大棚补偿

温室及看护用房按383号文件执行;温室内作物补偿参考《关于调整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济国土资函[2014]63号)价格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

先行区代管区内的坟墓迁移按照38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

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拆迁补偿

(一)补偿依据

住宅房屋的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和列入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自2018年7月13日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院落内除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简易结构外其他结构的棚房、彩钢板房、畜禽栏等附属物和院落外配属用房(车库、工具间、厕所等)按照38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不参与房屋抵扣,无搬迁费及奖励费。

有线电视、固话、空调、太阳能等迁移补助费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房屋补偿面积认定1.有证房屋

有房产证的部分原则上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剩余的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2.无证房屋

院落内无房产证的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3.住改非房屋

针对宅基地房屋改为非住宅使用的,能提供营业执照和一年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的按照非住宅进行补偿;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四、非住宅拆迁补偿1、有合法手续(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

3、无合法手续(无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4、对于非住宅机械设备搬迁等难以参照383号文补偿标准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住宅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

(一)搬家费、过渡费

搬家费、过渡费参照383号文件及《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7]25号)规定进行统一。

1、搬家费

按照30元\/㎡标准执行,有证房屋按证载面积执行,证载面积不足260㎡实测面积超过260㎡按260㎡执行;其他房屋最大不超过260㎡执行;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

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一次搬家费。

2、过渡安置费

1)选择房屋安置补偿

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

过渡期暂定36个月,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月算起,支付方式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第三年半年支付一次。

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口(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确定,总量控制在15%)自落户之日起补发过渡费。

(15%根据2018年3月20日济南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专题会议纪要)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安置人员为一次性安置,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执行,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

安置过渡期6个月,一次性支付。

选择货币安置的新增人口不予追加补偿。

(二)拆迁奖励费1、住宅搬迁奖励费

1)协议签订奖励:对住宅房屋,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验空房奖励: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16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6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8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21天至第2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4000元。

2、非住宅

1)搬迁费:

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

(市政府令238号文)。

在动迁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补偿;在正式动迁之日起16(含)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

(2)协议签订奖励:对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

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

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安置房选房

(一)住宅安置选房1、村民安置房户型设计,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安置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选房,根据实际情况搭配选择安置房。

2、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档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

(二)保障房

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米建设保障房,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七、协议签订及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选房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4.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经发放的所有补偿费和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5.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改房证明及复印件;6.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拆迁村长期居住证明(村支部书记、主任同时签字盖章)

7.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

农村的房子不住了国家会收回吗

不会被回收。

9种将被回收的房屋类型:1、无房主、无继承人;2、房屋倒塌,长期闲置,两年内不修复的;3、房主落户城市,农村房屋倒塌的;4、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房产;5、农房建筑面积超过300平米的房屋,超出部分拆除;6、一户一宅,多出的被回收;7、在非宅基地改造的房屋;8、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住房;9、已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依照法律要求分配给集体成员无限期使用,只要满足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的分配条件,且按规定建造了宅基地房屋,理论上不管是否有人居住,该宅基地都不会被收回,除非是国家有征收需要的或者因地方建设规划的要求不能改建的。

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地方相关管理办法,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有: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拆迁公告发完多长时间能实施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征地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两种情形涉及的房屋拆迁。

这两种情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拆迁对象的一致性,都是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实施的拆迁,正是基于征地和占地拆迁的这种共性,将其一并纳入《办法》。

《办法》规定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筹全市情况,拟定管理措施及有关补偿的标准计算办法、评估规则;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区县国土房管局承担拆迁许可证发放、拆迁实施方案审批以及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

《办法》同时也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明确规定旧村改造、乡镇公共、公益事业的拆迁补偿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自行决定,符合了农村管理情况。

拆迁补偿安置 鉴于农村集体宅基地的拆迁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一定的差别,在补偿安置方式上,结合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即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农民上楼安置)和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实行的另批宅基地安置。

在货币补偿问题上,实行房、地分开的补偿原则,即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宅基地按照区位进行补偿。

《办法》突出以对地的补偿为主,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难以认定的问题。

宅基地的区位补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以乡镇为单位确定。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这些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解决了拆迁成本过高的问题。

占征地不同对待 目前国家对征地从管理权限到管理程序都有相对比较系统的规定,同时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对占地,只作了严格限制占地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占地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办法》根据征、占地的不同,对两者的拆迁、补偿、安置作了相应的区别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不同。

征地中的拆迁实施方案,必须考虑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并与之衔接。

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实施方案,则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经讨论通过的拆迁实施方案不需要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但要上报备案。

第二,强制执行方面的不同。

对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的,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补偿标准适用上的不同。

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的,可以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双方仅就被拆房屋的重置价和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

但实行这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此外,对于条件允许的,还可以另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

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北京市也有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因而在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时,按照宅基地区位价格补偿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的,并不是有多少宅基地都给予补偿,而只是按照规定的标准面积予以补偿。

规定了“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责任

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旧村改造规划未来计划

济南市中区党家庄镇现状45个村,人口总量规模较大,空间分布分散。

党家庄镇工业基础雄厚,辖区内企业较多。

根据镇域规划,本着大村并小村、强村并弱村、交通便捷的村并交通不变的村、合并临近村的原则,对现有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规模过小、发展条件过差的村庄,原则上予以适当撤并,逐步引导人口向其它人口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或基层村转移,形成具有一定规模、配套相对完善的新农村居民点。

按照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级体系,统筹考虑中心村数量与布局,发挥中心村带动作用;结合原有村庄规模基础,科学预测规划期内村庄人口规模,形成合理等级结构。

结合中心村的确定原则,通过现状条件、资源及村庄发展潜力分析,全镇共规划中心村5个。

规划经合并后保留26个村作为基层村。

山东济南经济商业发展潜力大的地区,济南西客站片区是发展最迅速的,京沪高铁的建成,促使济南西城发展迅速,目前济南西南门户—党家片区是潜力最大的,主要是济南西城的建设和规划带动起来的,是通往长清城区的要塞,起着联系济南西城区和长清大学城的重要作用。

党家片区外来人口由于济南西客站的建设大量地集聚,目前成熟的社区有枣林阳光花园,兴东花园,枣林祥如苑,金屯花苑,重汽磊泰小区,黄山新都,黄山小区,山泉印象小区,凤栖苑小区,青牛山庄,大杨新居,国际花都,泉景园等等30多个小区住户几十万人,这些地区是济南外来人口发展最迅速的地方,也适合外来人口的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32613161居住和生活

济南党家片区的发展也促使济南西部交通升级换代,党杨路是济南西站地区南北方向重要的主干道

山东济南市中区党家庄枣林商业和经济繁荣,济南市中区党家庄社区居民楼众多,新建的就有百十多栋,新住的千数户居民促进的当地的商业发展,周围生活越来越便利,孩子们成长的幼儿园,大型超市服装连锁入住,枣林菜市场每天买菜的居民络绎不绝,党家枣林主要是兴建了众多住宅小区,居住人口增加了近3万人,附近很多企业,生活需求旺盛,商业发展空间巨大。

党家热源厂的新建也是人们生活的基本保证,济南牛羊肉生产基地在济南的西南党家庄片区,党家庄生产的牛羊肉质量好、纯天然、无污染、肉质细嫩、色鲜无膻,是纯正的绿色食品。

党家庄集每5天一个大集,每天都有在集市上摆摊的,党家庄集现在摊位越来越多了,主要是附近居民都知道,摆摊很赚钱,党家庄集附近的农民地里种出来的新鲜果实和蔬菜都来这里销售,人气很旺啊,人气这么旺,主要是党家庄集附近小区很多,就这么一个大市场,党家庄集很集中啊。

每天早中晚人都很多,早上买菜的,馒头等,中午买肉的,杂货,晚上6点左右人气更旺,都下班了,经过党家庄集这里都来买菜,8,9点钟逛街的,这时候麻辣串小吃,衣服和鞋子,杂货就成为重点了。

公交车21,159,22,86路等都能到达党家庄集枣林下车就是

济南党家庄旅游景点玉符河源远流长,水量充足,环境幽雅,风光秀丽,山水相间,空气清新,河两岸树木茅密,郁郁葱葱是极好的天然氧吧、漂流起点距市区公有8公里,乡间公路四通八达,交通十分便捷,是您休闲娱乐、外出郊游的首选之地。

可乘坐公交21,86路到党家枣林终点下车,党家枣林乘159也可直达漂流起点,每年钓鱼的人也有很多的,是济南纯天然的自然渔场,很适合垂钓啊

详情可到实地考察

广州已经划出52条全面拆迁改造村,都有哪些村

广州市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1,越秀:杨箕、登峰、西坑、瑶台

2,海珠: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

3,荔湾:花地、茶滘、东漖、西朗、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朗、南漖、沙洛、海 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

4,天河: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

5,白云: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

6,黄埔: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

7,萝岗:黄陂、玉树、暹岗、华沙

扩展资料

据市规划局介绍,2003年开始组织编制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正在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

目前广州市已形成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紫线控制、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多层次点、线、面相结合的名城保护规划体系。

本次向社会公示的保护规划内容具体包括:

一、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本规划所指旧城(区)是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历史旧城,范围包括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的地区,面积约54平方公里。

包含越秀、荔湾、海珠三区的合围地段。

该纲要提出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的规划目标、原则和策略,将指导全市旧城更新改造具体规划编制工作。

二、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保护控制分区图:该分区图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主要针对旧城区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历史城区,划分为4个保护控制分区: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总面积约1.08平方公里。

2,历史文化街区和近现代优秀建筑、工业遗产保护范围:总面积约3.23平方公里。

3,风貌协调区范围:总面积约20.39平方公里。

4,一般旧城区范围:总面积约33.61平方公里。

市规划局依照相关法律和法定规划对上述地区的更新改造分别提出了规划保护和控制指标要求。

三、广州市内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区保护规划、骑楼保护规划、近现代优秀建筑、工业遗产名录。

对该类信息,市规划局还将进一步征求市文广局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完善名录的目录和相关信息。

市规划局欢迎社会各界提供新的、遗漏的历史文化资源线索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日报-广州旧城改造规划公布 拆迁涉60万人资金超千亿

农村老房子加固换屋顶需不需要申请

一是重建之前,如果宅基地空闲了两年以上,按理应该重新申请宅基地,经批准后再建,否则就有被拆除的风险。

依据如下: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空闲了两年以上,已不属于你家了;未经批准就建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要拆除的。

虽然有些地方可能在执行时并没有这么严格,允许事后补手续,但这种做法还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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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重建之前,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或宅基地空闲未超过两年,并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那重建可不办手续。

因为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农村公路问题的举报电话号码多少

农村公路问题举报电话视地区而定,当地政府开通的热线就是举报电话。

农村公路主要供机动车辆行驶并达到一定技术标准。

县道一般采用三、四级公路标准;乡道采用四级公路或等外路标准。

按照《公路法》的要求,新建公路应当符合部颁标准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鉴于一些贫困山区中连接乡(镇)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乡村公路交通量小,且路上行驶车辆也多为拖拉机、农用车等体积、载重相对较小的机动车,所以,对这些公路的路面宽度、路线纵坡、曲线半径适当放宽要求,暂时采用等外路也是可行的。

扩展资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5、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6、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