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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词语顺序但不改变句子的意思(改变词语顺序但不改变句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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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将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五、将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六、将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七、在第十五章第三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八、将第二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修改为:“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十一、将第二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五、将第二十五章章名修改为“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十六、将第二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十八、将第二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十九、将第二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九十八条,修改为:“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十、将第二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条:“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三条:“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十五、将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五条:“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如何修改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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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海明威曾说“一切文章的初稿都是狗屎。”由此可见,好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本章作者向我们介绍了修改文章的几种方法。

01将写和修改分开。虽然写文章强调修改的重要性,但是在写初稿时就考虑着删删改改,势必会影响创作灵感和完成初稿的速度。写文章一般是有感而发,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创作过程中过于批判自己的文字,会影响创作思路和信心。新媒体文章也讲求实效性,写初稿时就过高要求自己,可能造成文章拖延,影响成稿速度。

02从读者的角度来修改。余秋雨曾说“完全不考虑读者而自命清高,也是一种人生态度,有时候还是一种值得仰望的人生态度。抱有这种态度的人可以做很多事情,就是不适合写文章。”所以请站在读者的角度,看看你写的文章内容是否是读者想要的。除此外,还要考虑自己写的语句有没有表达清楚。传说李白每次写完诗都要读给一位老婆婆听,如果听不懂,就修改到她能听懂为止。叶圣陶先生也是推崇朗读修改,写完文章读一遍,像平时说话那样读,自然就能找到不通顺的地方了。

03修改文章五步法。修改也是讲究顺序的,假如你用了很多时间修改文章不通顺的句子,不恰当的词语,结果发现整个文章主题素材出了问题,岂不是白忙活一番。

首先判断主题是否明确,确保全文在围绕一个主题。然后看选取的素材是否能支撑主题,是否有说服力,大胆地删掉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紧密的素材。第三考虑文章的逻辑是否清晰,行文结构在上一篇文章已经讲过。第四边读边改,润色语言。第五根据文章主题内容,修改出一个足够有吸引力的标题。

成语中词的顺序可以随便改动吗?

有人问,把成语“人杰地灵”,写成“地杰人灵”可以吗?首先可以肯定地说,这样改是不可以的,是错误的。

一、成语为什么不可以随便更改

成语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比较固定的语素组合体,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结构的固定性。成语是人们长期以来相传已久、约定俗成的,它的结构已经基本固定,所以成语中的词和词序是不能随意变动和改变的。如:“人杰地灵”,不能变成“地杰人灵”,“情不自禁”,不能改成“神不自禁”等。

2、意思的整体性。成语的意义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也不能片面去理解它的意思,因为大部分成语都来自历史典故,要正确理解必须要知道它的出处。

3、有相对固定的来源。一是几乎每个成语都来自固定的传说、神话和寓言故事,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一个成语就是一个故事。如:“刻舟求剑”、“画蛇添足”、“夸父逐日”、“精卫填海”等。二是来源于历史故事,后人把它浓缩成四字成语,如:“望梅止渴”、“毛遂自荐”、“闻鸡起舞”。三是来源于古书成句,如:“一鼓作气”、“赴汤蹈火”等。四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口语。许多成语是来自人民群众的日常习惯用语,通俗易懂,如:“半斤八两”、“百花齐放”、“千夫所指”。

二、成语人杰地灵丽的出处

1、人杰地灵,就是一个成语,它是意思是山川秀丽之处有灵秀之气,能孕育出杰出的人才。杰:杰出、优秀;灵:好。这个成语出自唐·王勃《滕王阁序》:“人杰地灵,徐孺下陈蕃之榻。”赞美滕王阁是人间一大盛景。

关于王勃写巜滕王阁序》的事,民间还流传着这样一段故事。

公元663年九月初九重阳节,洪州阎都督在新落成的滕王阁大宴宾客,王勃回家看望父亲,正好路过这里,也应邀参加。因为他才二十六岁,所以被安排在不显眼的座位上。 阎都督的女婿很会写文章,阎都督叫他预先写好一篇序文,以便当众炫耀一番。 大家酒酣之际,阎都督站起来说:“今天洪州的文人雅士欢聚一堂,不可无文章记下这次盛会。各位都是当今名流,请写赋为序,使滕王阁与妙文同垂千古!”话毕,侍候的人将纸笔放在众人面前。但是大家推来推去,没有一个人动笔。后来推到王勃面前,王勃竟将纸笔收下,低头沉思。 过了一会儿,王勃卷起袖口,挥毫即书。阎都督见是一个少年动笔,不大高兴,走出大厅,凭栏眺望江景,并嘱咐侍从将王勃写的句子,随时抄给他看。 才过一会儿,侍从抄来《滕王阁序》的开头四句:“南昌故郡,洪都新府。星分翼轸,地接衡庐。”这四句的意思是:滕王阁所在之处过去属南昌郡治,现在归你洪州府。它的上空有翼、轸两星,地面连接衡山、庐山两山。 阎都督看了,认为这不过是老生常谈,谁都会写,一笑置之。其实,这十六个字把南昌的历史和地理的概况都交代清楚了,纵横交错,起笔不凡。 接着,侍从又抄来了两句:“襟三江而带五湖,控蛮荆而引瓯越。”阎都督看了有些吃惊。他想,这少年以三江(指荆江、淞江和浙江)为衣襟,又将五湖(指太湖、鄱阳湖、青草湖、丹阳湖、洞庭湖)为飘带,既控制着南方辽阔的楚地,又接引着东方肥美的越地,大有举足轻重、扭动乾坤之气。写出这样有气魄的句子,不是大胸襟、大手笔是不可能的。 侍从接着抄上来几句,更使阎都督吃惊:“物华天宝,龙光射牛斗之墟;人杰地灵,徐孺下陈蕃之榻。”原来,王勃在这里用了两个典故。前一个典故是说,物有精华,天有珍宝,龙泉剑的光芒直射天上二十八星宿中的斗宿和牛宿之间。意思是洪州有奇宝。后一个典故是说,东汉时南昌人徐孺家贫而不愿当官,但与太守陈蕃是好朋友。陈蕃特地设一只榻,专供接待徐孺之用。意思是洪州有杰出的人才。 阎都督越看越有滋味,越看越钦佩,连声称赞“妙!妙!妙文难得!”再也不让女婿把预先写好的序文拿出来了。 王勃写完后,走到阎都督面前,谦逊地说:“出丑之作,望都督指教。” 阎都督高兴地说:“你真是当今的奇才啊!” 于是重新就座,阎都督把王勃奉为上宾,并亲自陪坐。

关于王勃在宴会上写《滕王阁序》的传说,虽然有很大虚构和夸张的成分。但王勃即席写 下了这篇千古传诵的名作,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巜滕王阁序》抒发了作者的政治抱负和怀才不遇 之情。“老当益壮,宁移白首之心;穷且益坚,不坠青云 之志”,这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却让二我们读之振奋;“渔舟唱晚,响穷彭蠡之滨;雁阵惊寒 ,声断衡阳之浦”,这脍炙人口的名句,文中奔放的气 势,抑扬起伏的节奏,气壮山河的风格,的确让我们敬佩不已。

改变句子顺序能防止论文查重吗?

论文写作是个大事情,论文写作不可能全部是原创,我们会引用一些别人的文章的内容。在论文查重过程中,论文重复率基本上很难做到0%,一般学校会对论文进行查重。我们论文查重的时候,稍微调整一下论文的顺序,论文的重复率会变吗?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论文改变句子顺序能防止查重吗

改变顺序的意思是我们在查重的时候调整了句子的段落,比如第一段,我们调整到第二段。其实这种方法对论文重复率降低没有太大的用处,因为论文查重系统对重复率判断是以连续字符重复为基准的。那么有哪些方法降低论文重复率呢?

第二,降低论文重复率的方法。

1.改变语法句式。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稍微修改句子中的主谓宾,顺序稍微改变一下,但是这个句子要表达的意思不会改变。

2.加字。

添加单词的核心是在句子中插入一个或多个汉字,这可以扩大整个句子的长度。

3.更改关键词。

更改关键词的核心之一是用同义词代替关键词,尽量不要用原文。

4.图片代替文字。

大部分论文查重系统不能识别图片,我们可以把重复率高的部分截图成文字,这样可以有效降低论文重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