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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受多少贿赂算违法 收受多少贿赂算违法新规定

公司收受多少贿赂算违法 收受多少贿赂算违法新规定

本文目录一览:

贿赂多少钱可以定罪?

一、受贿多少钱可以判刑?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

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应予立案:

1、人受贿数额5000元上;(注:具体数额标准只要行人人受贿数额累计达5000元上应当立案侦查)

2、人受贿数额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1)因受贿行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人造成恶劣影响;

(3)强行索取财物。

(注:所谓人受贿数额满5000元指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该标准80%上即人受贿数额达4000元上应当注意对于人受贿数额达4000元上满5000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人刑事责任)

二、个人受贿罪量刑标准: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来源:英云律所

企业员工收受财物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近年来,企业内部的商业贿赂行为愈发猖獗,企业员工收受财物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企业员工收受财物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律师解答:

企业员工能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是否国有)以及员工的工作性质(是否从事公务)进行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因此,满足上述两种情况的企业员工收受贿赂的,可能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仍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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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犯罪中“收受财物”的认定与调查指引

【典型案例】

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肖某任某大型国有企业S省分公司的一把手,在任职期间,其利用负责审批S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投资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商人古某、曾某等人谋取经济利益上亿元。其中,在为古某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古某向其承诺,每建成一座服务区就送给其500万元的感谢费,肖某表示认可。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古某在肖某帮助下一共建成了14座服务区,就对肖某说一共要送给其7000万元。肖某表示钱先放在古某那里,等退休以后再说。2011年11月,古某开始在Y市投资修建酒店,2012年4月,古某提出要将送给肖某的这7000万元投资到该酒店中,并表示该酒店其和肖某一人占股一半,肖某同意。其后酒店建成,酒店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中都没有古某和肖某的名字,但古某和肖某系实际控制人。至案发前,该酒店已运营三年多,有一定盈利,但肖某未从酒店领取任何分红,古某和肖某也未对酒店利润分配作出其他决定。后经有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至营业前,该酒店共计投资1.29亿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肖某同意将古某送的7000万元投资到酒店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系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行贿人古某投资修建酒店,在肖某并未出资的情况下承诺该酒店与肖某一人占股一半,肖某表示同意。虽然肖某在该酒店的股权登记等权利文书上没有体现,但实质上是取得了该酒店一半的股权,因此应当认定其收受的贿赂为该酒店股权的一半。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系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肖某的行为符合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系“代为出资”型受贿,受贿数额为古某为肖某出资的数额,即700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肖某行为构成普通受贿,但因行贿人承诺的行贿款7000万元一直控制在行贿人手中,包括后续将这7000万元投资酒店,受贿人也没有享受到任何实际利益或分红。因此应当认定肖某并未实际获得贿赂款,系受贿未遂。

第四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肖某对古某所送的7000万元虽未实际收取,但是让古某暂行代为管理,其后更是在肖某的同意下,通过古某将该笔钱款投资到酒店。肖某通过他人代管钱款以及投资的行为,实际上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构成受贿既遂。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肖某利用职权,为古某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客观真实的,同时对于这种职权所体现的“对价”,双方已经达成合意,肖某收受7000万元“对价”的主观故意也是明显的。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肖某利用职权为古某谋利,但并未实际收受财物。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此,肖某并未将这7000万元存入银行或是藏在家中,而是让古某代为管理,后来更是将这笔钱投资到酒店中。笔者认为,肖某对这7000万元虽然没有物理上的占有,但实际上已经通过古某形成对钱款的控制,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投资行为相当于对赃款的控制、使用,所得盈利应当认定为犯罪孳息。2019年6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党的以来,随着反斗争的不断深入,贪污贿赂犯罪受到极大遏制,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掩盖裸的权钱交易行为,受贿的手段不断翻新,方式日趋隐蔽,使这类犯罪呈现出查证难、定罪难的新态势。如,“交易型”受贿、“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等。实践中正确认定、打击这类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新型受贿犯罪的判断,要围绕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按照我国的立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钱”不应仅仅理解为狭义的金钱,而是应该理解为广义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在受贿犯罪的过程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体现了一种“权钱交易”的动态关系,这种权钱交易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表现为间接的。既可以是在事中,也可以发生在事前或事后。因此,像本案这种受贿犯罪行为,虽然具有一定伪装性和干扰性,实际上也并未突破传统受贿罪的外延,只是表现得更为隐蔽。实践中,不论行受贿双方手段怎样翻新,办案人员须始终围绕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

二、对于新型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围绕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行

通常情况下,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性质和数额是比较明确的,但随着贿赂行为日趋隐蔽化、多样化,收受干股、股票、债券、不动产,“合伙”开办公司,**,挂名领薪等形式不断出现,对于认定贿赂数额造成一定障碍。但不论怎样,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的本质。因此,在确定新型受贿犯罪的犯罪数额时,关注的焦点和重点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交换的条件是什么。也就是说,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体现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约定的权力使用的“对价”,不管是当场交付的财物也好,还是具有预期利益的股份也好,都应以行受贿双方达成的一致性认识作为认定的基础。本案中,肖某收受的数额既不是酒店的股份,也不是酒店价值的一半,而是双方约定的每座服务区500万元,14座总共7000万元的利益。虽然酒店实际投资金额为1.29亿元,且肖某、古某曾口头约定各占股一半,但并不影响其中肖某投资7000万元金额认定。至于投资到酒店后产生收益,虽然肖某和古某未作出收益分配约定,肖某也尚未从酒店领取任何分红,但应按照肖某投资比例计算收益并认定为犯罪孳息。

三、新型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结合对财物的控制程度来判断

实践中除索取贿赂外,收受型贿赂犯罪通说认为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在实践中,收受财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又该如何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呢?笔者认为应当达到控制的程度。这种控制不一定要求物理上的支配或形式上的占有,而是要依据常识、常情、常理作出客观判断。在现实中,受贿人直接将收受的财物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情况已经不是常态,更多的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来实现,如本案中将贿赂款以投资形式进行包装、隐匿,如让第三人代为持有资产,控制使用房产但并不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对这样一些收受财物方式,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本案中肖某对这7000万元虽然没有物理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已经形成占有,投资行为就相当于对赃款的控制、使用,因而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

四、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调查取证,更应注重全面和细节

针对手段多样、方式隐蔽的受贿犯罪,要合理运用调查措施,多维度调取证据,提高查证效力。

要重视收集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既要查证其收受钱财的过程,更要注意反映其动机。要着重讯问请托人请托事项时的细节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的心理活动,特别是是否意识到收钱行为与为他人谋利之间存在联系。对该部分内容要多角度讯问,尽可能增加讯问笔录的具体细节信息,以增强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明力。

要注重细节调查,从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印证被调查人的主观犯意。在新型受贿犯罪中,被调查人对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往往有很多掩饰与辩解,如“以租为名”收受并长期使用行贿人赠送的房屋但不将产权过户、“以借为名”把收受财物说成借贷关系、“委托理财”把收受财物说成合法投资等。调查人员要注意通过行为人一系列外在行为及其他证据来印证其主观故意。如本案中,肖某虽然辩称这7000万元其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但是调查人员通过调查,证实其与行贿人达成合意在先,然后中间一起寻找投资项目,最终又把这笔钱投入酒店的这个过程是自然而真实的,充分印证了其主观上收受财物的故意和客观上处置财物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对肖某和古某一起寻找投资项目的过程以及最终投资酒店的相关证据的查证,就成为证实其受贿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付元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大情形

对于行贿、受贿的相关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是明确的,行贿者和受贿者,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的程度,都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调查受贿者需要行贿者提供依据,因而,对于行贿者往往会被“网开一面”,真正被追究得相对比较少。然后,当受贿者因其他事项被调查后,将行贿者“供出”,那么行贿者也要受到法律惩处。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六大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哪六大情形。

第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向多人行贿,造成恶劣的影响,扩大了行贿面,或者说,行贿人将更多“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从而要进行严厉惩处。比如,在现实中,人们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向某机关的领导、中层及办事人员分别进行行贿,上下“打通”,造成大案、窝案,这种情况下,即使行贿额不足3万元,行贿人也应该受到刑事追究。

第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这种情况是指“错上加错”。本来的钱财就是非法所得,如通过贪污、或等方式取得的钱财,又用于行贿,可谓“罪加一等”,必须从重处罚。

第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这种情况下,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向上级领导行贿,达到“跑官、要官”的目的,而对于受贿者来说是权钱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有失公平,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理应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以保持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如果向这类人员行贿后,相关工作人员对待食品、药品、环保等监督工作,如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选择性执法”,将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向某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行贿1万元,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会放大几百甚至上千倍,在特定的情况下,还会弄出人命,这种情况,必须要严惩。

第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司法人员受贿,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将受到影响,这将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六,对于行贿行为,造成国家或相关国有机构、集体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毕竟,不是所有的行贿都会产生经济损失。如:通过行贿相关人员或领导干部,加快了某项工作的审批,可能对工作未造成影响。因此,因行贿造成了实实在在损失的情况,理应受到严惩。

对于上述六大行贿行为,如果被发现或被检举调查确认,行贿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在你看来,除了这些情形,还有哪些行贿行为也应该受到严厉制裁呢?

行贿300万判多少年哪些行为可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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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300万,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行贿罪的行为分为下面几种:

1、主动给予。

2、被动给予。

3、在经济往来中,违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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