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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发生原因 辽宁贿选案启示

辽宁贿选案发生原因 辽宁贿选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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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深度发酵,竟创下两个“新中国史上首次”

今天发生了一件不寻常的事:主持召开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并讲话。

不寻常之处何在?首先,这是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集”的会议,这一举动就非常不寻常;而之所以临时召集,则是为了表决辽宁省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内容也非常不寻常。

临时

按照1987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会期是两个月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这一次的临时召集有多特殊呢?这么说吧,在全国人大网上,可以翻阅“历次常委会”的专题。这一专题最早的更新,是2004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自那到现在的12年间,这一机制几乎完全按照2个月的间隔来进行。

仅有三个“例外”:1,新一届常委会产生后的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一般间隔一个月,这已是惯例;2、2004年4月,一个月内召开了两次会议,但没有说是“临时召开”的,按照日期推算,加开的那一次,是因为要决定香港行政长官和立的产生办法;3,这一次。

换句话说,至少12年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召开临时会议,也是任内首次。

定性

会议的内容则更加重磅:辽宁贿选。

因此案件,辽宁的官场正迎来深度洗牌。此前,四名落马的省级高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都在审查通报中被点名与此拉票贿选案有关。一批厅级官员、企业家、人大代表,也卷入此案当中,后续余震不断。

今天,的讲话中,也是首次对辽宁贿选案“定性”——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执政底线。”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省级层面”,已经凸现了不同。此前曾用过类似表述的是衡阳贿选案,不过不是“省级”。

数据也确实可以证明原因。要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辽宁代表,一共才102名,这一次就一下失效了45名,占到全省总数的44.1%;

新华社的数据则更加令人触目惊心: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辽宁省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本来有62名人员,已有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因此,其常委会成员已经不足半数,无常履职;“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

此前,关于辽宁案件的通报,其实已经在党内层层传达。这一次罕见的人大临时会议,通报出的内容,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层面;而辽宁贿选案,还同时关涉到党政干部在换届选举时的拉票贿选。但中央对此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其实已经在的讲话中可窥全豹。

规则

明年就要召开十九大了。按惯例,在全国党代会召开的前一两年,全国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都将迎来集中换届,后续也会有各级人大政协的换届,于是便有“换届年”之称。今年,省级主要领导职务的调整已经非常密集,大家都看到了,省以下的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

在这个当口,中央的通报、人大临时会议、以及此前下发的中央《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都可以看做是在给换届工作打预防针。毕竟,为政之要首在用人,任命什么样的干部,提拔或调整谁到新的岗位,将涉及到大量的系统性人事安排,是政治生活的重中之重;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也直接关系到中国的能否发扬,百姓的意见建议能否通达。

跟过节一样,换届也曾是问题多发的“关口”。按照官场“潜规则”的说法,这样的关口,人员走动密集,私下活动不断,隐秘之事多发。

比如,中纪委机关报就刊文列举了一些乱象:超龄不可以提名,但可以在户口本上做做手脚;不该为他人说情,但可以“介绍介绍情况”;明明是有人在研究干部会议上跑风漏气,却美其名曰“英雄所见略同”,以至于让遵守“明规矩”的实干家受到排挤,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宵小左右逢源。

也指出了辽宁人大代表选举中的乱象:“选举组织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不执行的决策部署,……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熟视无睹;一些代表候选人利用资本操纵选举,明目张胆拉票贿选;一些人大代表目无法纪,把收受代表候选人钱物视为潜规则;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代表候选人拉票穿针引线……”

一般说来,拉票贿选,自然是向有投票权的拉票、贿票。在党的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中,每逢换届年,需要走一整套流程。比如,上级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要到下级党委去展开工作;在此过程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找一定级别的干部谈话,让他们对候选人进行评价、推荐等;同时,还要召开一些干部研究会、推荐会,评议候选人的名单,之后进行投票,形成组织意见。

人大代表也有自己的一套考察和推选流程,因为全国层面的代表,需要省级代表投票选出,以此逐级类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45名辽宁全国人大代表被罢免,就会有500多名省级代表涉案。

本来,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这些在地方、系统内互相熟悉的干部,可以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反映其实际工作能力、工作和生活作风、群众口碑等,在干部任用的条件框架下,求得“选贤任能”的效果。但投机者也寻得了空间:找准那些有投票权的人,让他们在与组织部门谈话时替自己“美言几句”,或者在投票时为自己投上一票。权力的寻租和交换就这样形成了。

生态

选人用人,是为政之重中之重。拉票贿选,则会对一地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比如辽宁。事实上,2年前,在中央巡视组巡视辽宁后,就查处了辽宁干部任用领导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风较为突出”等问题,建议辽宁省委吸取换届选举工作的教训,坚决查处拉票贿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辽宁“回头看”的整改报告这样写道:“辽宁的政治生态已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这份报告显示,辽宁的拉票贿选的涉及面,已经从省委、省人大的高层领导,波及到“省发改委、省法院等部门及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前面已经说到,如果要拉票贿选,就会是“海拉”、“海贿”,因为推荐环节的谈话人范围可能会非常广。以已经查处的四川南充、湖南衡阳为例,前者涉案人员477人,后者则有467人被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脏脏一窝”,在拉票贿选中并非虚言。

更让人担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等现象。比如,某个地市的领导想要晋升省级行列,如果要走这条歪路,就可能打起“老乡牌”、“同学牌”、“工作经历牌”,允以互相提携等政治回报,最终形成封闭的独立王国,共同进退、对抗组织。7月11日,辽宁省委就专门召开了扩大会,专题研究“整治’圈子文化’和拉帮结派问题”。

预防

正因如此,预防针和紧箍咒才更有必要。今天人大召开的临时常委会,话已经说得非常重——“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

今年年初,在全国组织部长会上,包括严禁拉帮结派、买官卖官等的“九严禁”就已出台;“四凡四必”的提法,则也在今年换届中得到贯彻: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用白话来说就是,凡是有可能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重新审查干部档案,重新核实个人事项申报,必须听取纪检和信访举报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因为这些事情阻碍了晋升进程的,全国现在不在少数。

当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良币就必然被劣币驱逐。如果能干务实的干部不能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被认可、被提拔,心灰意冷的就不只是干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政治生态被破坏造成的后遗症却可能是非常长久的。

制度的笼子扎紧后,将问责进行到底,灰色的空间就会被挤压。在干部选用这个问题上,止住投机者是第一步,如何鼓励改革创新者,让能干者上位、慵怠者让位,则是另一个需要精细设计和大胆执行的问题。比如我们看到,在今年的换届中,一些地方已经明文规定了年轻化干部的任用比例,以及主官中有过基层经验的比例,这些都是值得鼓励的探索。

文/公子无忌

编辑/格格

辽宁贿选案深度发酵,竟创下两个“新中国史上首次”

今天发生了一件不寻常的事:主持召开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并讲话。

不寻常之处何在?首先,这是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集”的会议,这一举动就非常不寻常;而之所以临时召集,则是为了表决辽宁省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内容也非常不寻常。

临时

按照1987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会期是两个月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这一次的临时召集有多特殊呢?这么说吧,在全国人大网上,可以翻阅“历次常委会”的专题。这一专题最早的更新,是2004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自那到现在的12年间,这一机制几乎完全按照2个月的间隔来进行。

仅有三个“例外”:1,新一届常委会产生后的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一般间隔一个月,这已是惯例;2、2004年4月,一个月内召开了两次会议,但没有说是“临时召开”的,按照日期推算,加开的那一次,是因为要决定香港行政长官和立的产生办法;3,这一次。

换句话说,至少12年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召开临时会议,也是任内首次。

定性

会议的内容则更加重磅:辽宁贿选。

因此案件,辽宁的官场正迎来深度洗牌。此前,四名落马的省级高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都在审查通报中被点名与此拉票贿选案有关。一批厅级官员、企业家、人大代表,也卷入此案当中,后续余震不断。

今天,的讲话中,也是首次对辽宁贿选案“定性”——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执政底线。”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省级层面”,已经凸现了不同。此前曾用过类似表述的是衡阳贿选案,不过不是“省级”。

数据也确实可以证明原因。要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辽宁代表,一共才102名,这一次就一下失效了45名,占到全省总数的44.1%;

新华社的数据则更加令人触目惊心: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辽宁省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本来有62名人员,已有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因此,其常委会成员已经不足半数,无常履职;“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

此前,关于辽宁案件的通报,其实已经在党内层层传达。这一次罕见的人大临时会议,通报出的内容,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层面;而辽宁贿选案,还同时关涉到党政干部在换届选举时的拉票贿选。但中央对此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其实已经在的讲话中可窥全豹。

规则

明年就要召开十九大了。按惯例,在全国党代会召开的前一两年,全国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都将迎来集中换届,后续也会有各级人大政协的换届,于是便有“换届年”之称。今年,省级主要领导职务的调整已经非常密集,大家都看到了,省以下的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

在这个当口,中央的通报、人大临时会议、以及此前下发的中央《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都可以看做是在给换届工作打预防针。毕竟,为政之要首在用人,任命什么样的干部,提拔或调整谁到新的岗位,将涉及到大量的系统性人事安排,是政治生活的重中之重;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也直接关系到中国的能否发扬,百姓的意见建议能否通达。

跟过节一样,换届也曾是问题多发的“关口”。按照官场“潜规则”的说法,这样的关口,人员走动密集,私下活动不断,隐秘之事多发。

比如,中纪委机关报就刊文列举了一些乱象:超龄不可以提名,但可以在户口本上做做手脚;不该为他人说情,但可以“介绍介绍情况”;明明是有人在研究干部会议上跑风漏气,却美其名曰“英雄所见略同”,以至于让遵守“明规矩”的实干家受到排挤,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宵小左右逢源。

也指出了辽宁人大代表选举中的乱象:“选举组织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不执行的决策部署,……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熟视无睹;一些代表候选人利用资本操纵选举,明目张胆拉票贿选;一些人大代表目无法纪,把收受代表候选人钱物视为潜规则;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代表候选人拉票穿针引线……”

一般说来,拉票贿选,自然是向有投票权的拉票、贿票。在党的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中,每逢换届年,需要走一整套流程。比如,上级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要到下级党委去展开工作;在此过程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找一定级别的干部谈话,让他们对候选人进行评价、推荐等;同时,还要召开一些干部研究会、推荐会,评议候选人的名单,之后进行投票,形成组织意见。

人大代表也有自己的一套考察和推选流程,因为全国层面的代表,需要省级代表投票选出,以此逐级类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45名辽宁全国人大代表被罢免,就会有500多名省级代表涉案。

本来,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这些在地方、系统内互相熟悉的干部,可以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反映其实际工作能力、工作和生活作风、群众口碑等,在干部任用的条件框架下,求得“选贤任能”的效果。但投机者也寻得了空间:找准那些有投票权的人,让他们在与组织部门谈话时替自己“美言几句”,或者在投票时为自己投上一票。权力的寻租和交换就这样形成了。

生态

选人用人,是为政之重中之重。拉票贿选,则会对一地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比如辽宁。事实上,2年前,在中央巡视组巡视辽宁后,就查处了辽宁干部任用领导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风较为突出”等问题,建议辽宁省委吸取换届选举工作的教训,坚决查处拉票贿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辽宁“回头看”的整改报告这样写道:“辽宁的政治生态已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这份报告显示,辽宁的拉票贿选的涉及面,已经从省委、省人大的高层领导,波及到“省发改委、省法院等部门及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前面已经说到,如果要拉票贿选,就会是“海拉”、“海贿”,因为推荐环节的谈话人范围可能会非常广。以已经查处的四川南充、湖南衡阳为例,前者涉案人员477人,后者则有467人被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脏脏一窝”,在拉票贿选中并非虚言。

更让人担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等现象。比如,某个地市的领导想要晋升省级行列,如果要走这条歪路,就可能打起“老乡牌”、“同学牌”、“工作经历牌”,允以互相提携等政治回报,最终形成封闭的独立王国,共同进退、对抗组织。7月11日,辽宁省委就专门召开了扩大会,专题研究“整治’圈子文化’和拉帮结派问题”。

预防

正因如此,预防针和紧箍咒才更有必要。今天人大召开的临时常委会,话已经说得非常重——“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

今年年初,在全国组织部长会上,包括严禁拉帮结派、买官卖官等的“九严禁”就已出台;“四凡四必”的提法,则也在今年换届中得到贯彻: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用白话来说就是,凡是有可能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重新审查干部档案,重新核实个人事项申报,必须听取纪检和信访举报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因为这些事情阻碍了晋升进程的,全国现在不在少数。

当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良币就必然被劣币驱逐。如果能干务实的干部不能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被认可、被提拔,心灰意冷的就不只是干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政治生态被破坏造成的后遗症却可能是非常长久的。

制度的笼子扎紧后,将问责进行到底,灰色的空间就会被挤压。在干部选用这个问题上,止住投机者是第一步,如何鼓励改革创新者,让能干者上位、慵怠者让位,则是另一个需要精细设计和大胆执行的问题。比如我们看到,在今年的换届中,一些地方已经明文规定了年轻化干部的任用比例,以及主官中有过基层经验的比例,这些都是值得鼓励的探索。

文/公子无忌

编辑/格格

辽宁贿选案深度发酵,竟创下两个“新中国史上首次”

今天发生了一件不寻常的事:主持召开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并讲话。

不寻常之处何在?首先,这是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集”的会议,这一举动就非常不寻常;而之所以临时召集,则是为了表决辽宁省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内容也非常不寻常。

临时

按照1987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会期是两个月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这一次的临时召集有多特殊呢?这么说吧,在全国人大网上,可以翻阅“历次常委会”的专题。这一专题最早的更新,是2004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自那到现在的12年间,这一机制几乎完全按照2个月的间隔来进行。

仅有三个“例外”:1,新一届常委会产生后的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一般间隔一个月,这已是惯例;2、2004年4月,一个月内召开了两次会议,但没有说是“临时召开”的,按照日期推算,加开的那一次,是因为要决定香港行政长官和立的产生办法;3,这一次。

换句话说,至少12年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召开临时会议,也是任内首次。

定性

会议的内容则更加重磅:辽宁贿选。

因此案件,辽宁的官场正迎来深度洗牌。此前,四名落马的省级高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都在审查通报中被点名与此拉票贿选案有关。一批厅级官员、企业家、人大代表,也卷入此案当中,后续余震不断。

今天,的讲话中,也是首次对辽宁贿选案“定性”——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执政底线。”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省级层面”,已经凸现了不同。此前曾用过类似表述的是衡阳贿选案,不过不是“省级”。

数据也确实可以证明原因。要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辽宁代表,一共才102名,这一次就一下失效了45名,占到全省总数的44.1%;

新华社的数据则更加令人触目惊心: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辽宁省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本来有62名人员,已有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因此,其常委会成员已经不足半数,无常履职;“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

此前,关于辽宁案件的通报,其实已经在党内层层传达。这一次罕见的人大临时会议,通报出的内容,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层面;而辽宁贿选案,还同时关涉到党政干部在换届选举时的拉票贿选。但中央对此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其实已经在的讲话中可窥全豹。

规则

明年就要召开十九大了。按惯例,在全国党代会召开的前一两年,全国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都将迎来集中换届,后续也会有各级人大政协的换届,于是便有“换届年”之称。今年,省级主要领导职务的调整已经非常密集,大家都看到了,省以下的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

在这个当口,中央的通报、人大临时会议、以及此前下发的中央《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都可以看做是在给换届工作打预防针。毕竟,为政之要首在用人,任命什么样的干部,提拔或调整谁到新的岗位,将涉及到大量的系统性人事安排,是政治生活的重中之重;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也直接关系到中国的能否发扬,百姓的意见建议能否通达。

跟过节一样,换届也曾是问题多发的“关口”。按照官场“潜规则”的说法,这样的关口,人员走动密集,私下活动不断,隐秘之事多发。

比如,中纪委机关报就刊文列举了一些乱象:超龄不可以提名,但可以在户口本上做做手脚;不该为他人说情,但可以“介绍介绍情况”;明明是有人在研究干部会议上跑风漏气,却美其名曰“英雄所见略同”,以至于让遵守“明规矩”的实干家受到排挤,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宵小左右逢源。

也指出了辽宁人大代表选举中的乱象:“选举组织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不执行的决策部署,……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熟视无睹;一些代表候选人利用资本操纵选举,明目张胆拉票贿选;一些人大代表目无法纪,把收受代表候选人钱物视为潜规则;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代表候选人拉票穿针引线……”

一般说来,拉票贿选,自然是向有投票权的拉票、贿票。在党的组织部门的工作程序中,每逢换届年,需要走一整套流程。比如,上级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要到下级党委去展开工作;在此过程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找一定级别的干部谈话,让他们对候选人进行评价、推荐等;同时,还要召开一些干部研究会、推荐会,评议候选人的名单,之后进行投票,形成组织意见。

人大代表也有自己的一套考察和推选流程,因为全国层面的代表,需要省级代表投票选出,以此逐级类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45名辽宁全国人大代表被罢免,就会有500多名省级代表涉案。

本来,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这些在地方、系统内互相熟悉的干部,可以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反映其实际工作能力、工作和生活作风、群众口碑等,在干部任用的条件框架下,求得“选贤任能”的效果。但投机者也寻得了空间:找准那些有投票权的人,让他们在与组织部门谈话时替自己“美言几句”,或者在投票时为自己投上一票。权力的寻租和交换就这样形成了。

生态

选人用人,是为政之重中之重。拉票贿选,则会对一地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比如辽宁。事实上,2年前,在中央巡视组巡视辽宁后,就查处了辽宁干部任用领导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风较为突出”等问题,建议辽宁省委吸取换届选举工作的教训,坚决查处拉票贿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辽宁“回头看”的整改报告这样写道:“辽宁的政治生态已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这份报告显示,辽宁的拉票贿选的涉及面,已经从省委、省人大的高层领导,波及到“省发改委、省法院等部门及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前面已经说到,如果要拉票贿选,就会是“海拉”、“海贿”,因为推荐环节的谈话人范围可能会非常广。以已经查处的四川南充、湖南衡阳为例,前者涉案人员477人,后者则有467人被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脏脏一窝”,在拉票贿选中并非虚言。

更让人担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等现象。比如,某个地市的领导想要晋升省级行列,如果要走这条歪路,就可能打起“老乡牌”、“同学牌”、“工作经历牌”,允以互相提携等政治回报,最终形成封闭的独立王国,共同进退、对抗组织。7月11日,辽宁省委就专门召开了扩大会,专题研究“整治’圈子文化’和拉帮结派问题”。

预防

正因如此,预防针和紧箍咒才更有必要。今天人大召开的临时常委会,话已经说得非常重——“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

今年年初,在全国组织部长会上,包括严禁拉帮结派、买官卖官等的“九严禁”就已出台;“四凡四必”的提法,则也在今年换届中得到贯彻: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用白话来说就是,凡是有可能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重新审查干部档案,重新核实个人事项申报,必须听取纪检和信访举报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因为这些事情阻碍了晋升进程的,全国现在不在少数。

当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良币就必然被劣币驱逐。如果能干务实的干部不能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被认可、被提拔,心灰意冷的就不只是干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政治生态被破坏造成的后遗症却可能是非常长久的。

制度的笼子扎紧后,将问责进行到底,灰色的空间就会被挤压。在干部选用这个问题上,止住投机者是第一步,如何鼓励改革创新者,让能干者上位、慵怠者让位,则是另一个需要精细设计和大胆执行的问题。比如我们看到,在今年的换届中,一些地方已经明文规定了年轻化干部的任用比例,以及主官中有过基层经验的比例,这些都是值得鼓励的探索。

文/公子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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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副省长是拉票贿选“受害者”?中纪委揭内幕

前不久,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因涉及曾经震惊全国的辽宁贿选案而备受关注。早前,中央纪委公布的违纪通报鲜明写着“刘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提任副省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活动”。该案证据确凿,刘强本人也心悦诚服接受组织处理,但社会上围绕该案的一些议论,不能不引起重视。

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1月9日消息称,这些议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人认为从受贿金额来看,相比其他单笔受贿动辄几百上千万的“大贪巨鳄”,刘强还不算“太坏”。二是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选举时,刘强曾是组织确定的结构性人选,但被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通过拉票贿选给差额掉了,最后苏宏章跻身省委常委,刘强落选。从这个角度看,有人认为刘强也算是拉票贿选的“受害者”,理应得到同情。

类似的议论其实并不鲜见,当初等一干人落马,就有人提出过“以功赎罪”的论调,还有人以“贪得少”“能力强”等缘由,对个别号称“能人”的违纪违法领导干部表达同情、惋惜。这类声音虽然时断时续、或高或低,难以兴起更多波澜,但仍可能影响人们对反斗争的正确认知,也不排除有个别人故意误判形势、误导视听,妄图干扰反腐进程,广大党员干部对此必须保持绝对警醒。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新华网 资料图

党的以后直至十九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坚定不移反对,决心之强、力度之大,众所周知,世所罕见,压倒性胜利已经取得。无论是谁、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要受到惩处,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误判形势必然撞得头破血流。全面从严治党已到今天,这个认知早就应当深深印刻在党员干部脑海中,如若仍在不时冒泡不合音调,不是犯糊涂就是别有用心。

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能流于表面、失之片面,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其一,案件不论数额大小,政治上的危害始终摆在第一位。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纪国法、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给辽宁的政治生态、从政环境和振兴发展带来的破坏堪称灾难性。严肃查处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李文科以及刘强等人,是对政治生态的重塑,对错误行径的拨正,充分体现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与力度。

其二,刘强根本不是拉票贿选的“受害者”,而是拉票贿选的“参与者”,更是不良政治生态的“随波逐流者”、“推波助澜者”。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剥夺和侵害的人,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政治利益未遂的,根本不能称之为“受害者”。刘强在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选举时,不是靠素质立身、凭实绩进步,更没有和拉票贿选错误现象做斗争,而是安排抚顺市委班子多名成员及相关领导干部为自己活动拉票,从某国企等单位索要款物折合数百万元用于拉票贿选。落选后又五十步“恨”百步,不从自身找差距,而是怨天尤人,把原因归结为苏宏章拉票、王珉放水上,2012年为当上副省长再次进行拉票贿选。如此置党的事业、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于不顾,为实现个人政治企图不惜践踏党纪国法的干部,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岂能以“受害者”论之?

其三,无视组织挽救仍我行我素,与“受害者”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一般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遇有挽救或者营救,必然及时回头,感恩施救者。反观刘强,组织曾多次给他认错反省的机会,但他都不去把握。直至撞到南墙,他才懊悔万分地在忏悔录中写道:“如果在去年组织调查辽宁拉票贿选案时,我主动找组织承认拉票贿选问题,或者在今年4月得知组织开始审查我时,就主动坦白承认错误,也不一定就是今天这个结局了,悔之晚矣!”

今年以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铁等一些犯了错误的同志主动投案自首,在组织帮助下实现救赎和新生。那些已经走上歧途的“刘强们”必须认清形势,真正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丢掉幻想、迷途知返、真诚悔错,而不是自怨自艾,炮制各种诸如“受害者”的论调博同情,妄图逃避惩处,方为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