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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出生的名人 11月21日出生是什么命

11月21日出生的名人 11月21日出生是什么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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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星宿重磅来袭:11月21日出生者的魅力揭秘

神秘星宿重磅来袭:11月21日出生者的魅力揭秘

在浩瀚的星辰中,有一个星座始终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那就是天蝎座。而这个神秘面纱的背后,藏着一群出生在11月21日的人们,他们有着怎样的魅力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一探究竟。

首先11月21日出生的人最大的特点是果断坚定。他们在面对生活中的种种挑战时,总能毫不畏惧地迎难而上。这种勇敢的精神,使得他们在困难面前显得无所畏惧,让人佩服不已。与此同时,他们还具有很强的洞察力,总能一眼看清问题的本质,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其次11月21日出生的人极具创造力。他们善于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将自己的独特想法付诸实践。这种敢于创新的勇气,使得他们在各行各业都能取得骄人的成绩。而他们的独特见解,也使得身边的人对他们刮目相看。

再来谈谈11月21日出生的人的感情世界。他们对待感情非常真挚,一旦陷入爱情,便会全身心投入。他们善于体贴和关心对方,总能敏锐地察觉到爱人的需求。而当他们遇到挫折时,也会勇敢地面对,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此外11月21日出生的人还具有很强的凝聚力。他们擅长组织和协调,总能将身边的人团结在一起,共同完成一项项任务。这种领导能力,使得他们在团队中备受欢迎,也为自己积累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然而11月21日出生的人也有自己的缺点。他们有时会过于严谨,对人对事都要求过高,这可能会让人感到压力。此外他们还容易陷入自己的情绪漩涡,让别人难以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

综合而言,11月21日出生的人具有独特的魅力和丰富的人生经历。他们的果断、创新、真挚和凝聚力使得他们成为了一个让人敬佩的群体。当然他们也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正是这些优点和缺点共同塑造了他们的独特个性。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一起为11月21日出生的人们送上祝福,愿他们在未来的日子里,继续展现出天蝎座的独特魅力,为自己的人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回顾2022︱斯人远去:这一年逝世的中外历史学者

杨效雷(1967-2022)

2022年1月15日,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杨效雷教授因心脏病突发医治无效逝世,享年55岁。杨效雷1967年9月出生于河南洛阳,先后于洛阳大学、吉林大学和南开大学学习考古学、历史文献学和中国古代史,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曾任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物与博物馆学系主任,学涉史学、考古,精通经学、易学。

尹盛平(1940-2022)

2022年1月19日,陕西历史博物馆尹盛平先生逝世,享年82岁。尹盛平1940年9月出生,山东乳山人,西北大学历史系历史专业毕业,曾任陕西省宝鸡市文化局副局长、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副所长、陕西省文物局文物处处长、陕西历史博物馆筹建处 负责人、陕西历史博物馆党委书记兼副馆长、研究馆员、考古领队。系中国先秦史学会理事、陕西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考古学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理事。

齐陈骏(1936-2022)

2022年1月24日,兰州大学敦煌学学科创始人、敦煌学研究所所长、齐陈骏逝世于浙江绍兴,享年86岁。齐陈骏1936年8月生,祖籍浙江上虞,1957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系,被分配到兰州大学任教,曾为兰州大学历史文献学、敦煌学方向博士生导师,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理事、中国唐史学会理事、甘肃省敦煌学会副会长、《敦煌学辑刊》主编。著有《五凉史略》《河西史研究》两书和敦煌文书中有关职田、法律、遗产继承、地理沿革方面的多篇论文,还参与撰写了《古代西北屯田开发史》《地名辞典(甘肃卷)》《丝绸之路繁荣与法律文化研究》等书。

武玉环(1950-2022)

2022年2月15日,吉林大学历史系教授武玉环在长春逝世,享年73岁。武玉环生于1950年9月,吉林长春人,主要研究领域为辽金史、中国北方民族史、中国古代史,曾任中国民族史学会辽金暨契丹女真史分会副会长,吉林省历史学会副会长。1996年赴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文学部东洋史学科,任客员研究员;2001年赴日本西南学院大学,任客座教授。出版专著《辽金职官管理制度研究》《契丹史》《辽金社会与文化》《辽制研究》《精评辽史纪事本末》等;主编或参编《中国大通史》之《辽金卷》《中华文明史》第6卷(金代经济部分)、《遯亨集》《中国北方各族人物传》《东北历史名人传》之古代卷等多部学术著作。

王红生(1951-2022)

2022年3月5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王红生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71岁。王红生1951年5月出生于福建南平,1978年至1982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世界史专业,1982年至1985年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攻读历史学硕士,1985年8月起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工作,其间,1990年-1995年前往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亚洲研究中心深造,获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王红生长期从事印度史教学与研究工作,著有《二十世纪世界史》《乡场、市场、官场:徐村精英与变动中的世界》《尼赫鲁家族与印度政治》《论印度的》《神与人:南亚文明之路》等,深受学界好评,为世界史学科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段晴(1953-2022)

2022年3月26日,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段晴因病逝世,享年68岁。段晴祖籍山西,1953年5月生于北京。1971-197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西语系德语专业,1978-1982年师从季羡林先生、蒋忠新先生专攻印度学,获得硕士学位。后赴德国汉堡大学师从R. E. Emmerick教授主修伊朗学,1986年获得博士学位。段晴教授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她毕生致力于中古伊朗语、梵语、巴利语、犍陀罗语等相关领域的教学与研究,严谨求新,孜孜育人,在印度学、佛教学、丝绸之路文献和梵文贝叶经等研究领域成就卓著,享誉国际学界。

森时彦(1948-2022)

2022年3月29日,日本京都大学名誉教授森时彦因病逝世,享年74岁。森时彦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任职长达三十四年,曾任研究所所长。森时彦以对中国近代棉纺织业的精深研究蜚声国际,他还承接了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共同研究”的传统,长期组织有学术分量的研究班,惠泽无数学者。并参与创建了该研究所的现代中国研究中心,担任第一代中心长,缔造出在学界有着重要地位的新据点。

叶世昌(1929-2022)

2022年4月10日,经济思想史学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世昌因病医治无效,于上海逝世,享年93岁。叶世昌1929年3月生于浙江省台州市。他是中国古代金融史、货币史的权威学者,2018年荣获刘鸿儒基金会颁发的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叶世昌曾任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中国钱币学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古代管理思想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钱币学会副理事长、《钱币博览》主编等。

张灏(1936-2022)

2022年4月20日,台湾地区“中研院”院士、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荣休教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退休教授张灏在美国旧金山离世,享年86岁。张灏原籍安徽省滁县(今滁州),台湾大学历史系毕业后留学美国,获哈佛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张灏专长中国近代思想史、政治思想史,主要著述有《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寻求秩序与意义》《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意义与秩序的追求,1895-1911》《烈士精神与批判意识——谭嗣同思想的分析》《幽暗意识与传统》、《张灏自选集》《时代的探索》,他还是《剑桥中国史》晚清部分的撰稿人之一。

赖瑞和(1953-2022)

2022年4月26日,唐史学者、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荣誉退休教授赖瑞和逝世。赖瑞和,广东梅县人,马来西亚国籍,1953年生。中国台湾大学外文系毕业,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唐史硕士及博士。曾任教于香港岭南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马来西亚南方学院。著有《唐代基层文官》《唐代中层文官》《唐代高层文官》《杜甫的五城:一位唐史学者的寻踪壮游》《坐着火车游盛唐:中国之旅私相簿》等。

钮仲勋(1928-2022)

2022年5月16日,原《历史地理》副主编、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钮仲勋先生因病逝世,享年94岁。钮仲勋,别名钮先镗,江西省九江市人,1953年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系,1962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后留所工作,长期从事历史地理、地理学史、水利史研究,著有《我国古代对中亚的地理考察和认识》《中国边疆地理》《地理学史研究》《黄河变迁与水利开发》等。

邹厚本(1936-2022)

2022年5月26日,考古学家、南京博物院原考古部主任、研究馆员、江苏省考古学会原理事长邹厚本因病在南京逝世,享年87岁。邹厚本1936年10月出生于苏州。1955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1964年4月入职南京博物院,1986年起先后任考古部副主任、主任。邹厚本长期坚守田野考古一线,全面指导江苏考古工作的深入开展,主持了众多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花甲之年仍投身三峡考古抢救保护工作。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不遗余力提携后进,为中国考古和遗产保护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

白滨(1936-2022)

2022年6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夏学家白滨逝世,享年86岁。白滨1936年生于山西省平定县,1956年以优异成绩考入中央民族学院历史学系,1960年大学毕业分配至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工作。白滨在西夏历史、文献、法律文书研究方面成绩卓著,西夏历史研究的代表作《元昊传》《党项史研究》《中华文明史·辽夏金元卷》《白滨民族史论文集》等,是治西夏史者案头必备的参考之作。

费侠莉(1934-2022)

2022年6月19日,美国南加州大学历史学教授费侠莉(Charlotte Furth)在美国洛杉矶逝世,享年88岁。费侠莉出生于1934年1月22日,先后就读于北卡罗来纳大学和斯坦福大学。主要从事中国女性与身体方面的研究,著有《繁盛之阴(中国医学史中的性960-1665)》《丁文江:科学与中国新文化》等。

萧邦奇(1943-2022)

2022年6月20日,美国马里兰罗耀拉大学历史系荣休教授萧邦奇(R. Keith Schoppa)逝世,享年78岁。萧邦奇为密歇根大学历史学博士,专长研究二十世纪前半期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文化。著有《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20世纪早期的浙江》《九个世纪的悲歌:湘湖地区社会变迁研究》《血路:革命中国中的沈定一(玄庐)传奇》《苦海求生:抗战时期的中国难民》等,其中《血路》获1997年度列文森奖。

熊传薪(1940-2022)

2022年6月22日,考古学家、长沙马王堆汉墓主要发掘者、湖南省博物馆原馆长熊传薪在长沙病逝,享年82岁。熊传薪1940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1964年7月自四川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后到湖南省博物馆工作,从事考古发掘、文物研究和文物博物馆管理四十余年。熊传薪曾任湖南省原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湖南省博物馆馆长,曾先后负责、主持和参加了长沙、益阳、常德等地从商周至宋元时期上千座古墓葬的发掘,特别是马王堆一、二、三号汉墓,临澧、澧县、湘乡大型楚墓,长沙象鼻嘴一号汉墓和衡阳东汉墓的发掘。熊传薪还参与了石门皂市、宁乡炭河里、长沙铜官窑等古遗址和古窑址的发掘。他先后参加了《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长沙马王堆二号、三号汉墓发掘报告》《唐代长沙窑》《中国青铜器》《中国重大考古发现——马王堆汉墓发掘记》《中国青铜器全集》第十卷等著作的编写。

黎虎(1936-2022)

2022年7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黎虎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黎虎祖籍广东省兴宁市,1936年生于北京。1959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并留校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黎虎长期从事先秦秦汉史、魏晋南北朝史、隋唐五代史、民族史等领域的研究,开创了中国古代外交制度史新领域,构建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吏民”问题、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问题等学术体系,主要研究著作有《魏晋南北朝史论》《汉唐外交制度史》《中国饮食史·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卷》(合著)《先秦汉唐史论》《夏商周史话》等。

黄鸿钊(1935-2022)

2022年7月7日,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黄鸿钊在南京逝世,享年88岁。黄鸿钊1935年4月9日出生,广东中山人。1957年北京俄语学院肄业,1962年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1965年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史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曾担任中国世界近代史学会副秘书长、江苏省高校历史教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会科学院客座研究员等。黄鸿钊长期致力于国际关系史、香港史、澳门史研究。主要著作有《远东简史》《中东简史》《中英关系史》《澳门史》《世界近代史》《百年国际风云》等;译著有《加里波迪回忆录》《西西里风云》《历史上的澳门》《英俄在西藏的争夺——外交文件选择》等,发表有关中外关系史、国际关系史、以及香港、澳门史论文约80余篇。

祝总斌(1930-2022)

2022年7月8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祝总斌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祝总斌出生于1930年1月,江苏苏州人,少时随家人居于湖北武汉,后移居北平。1949年入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后留校任教;1953年调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任教;1954年7月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72年转入历史学系任教。著有《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材不材斋文集:中国古代史研究》《材不材斋文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材不材斋史学丛稿》 等多部著作,发表论文数十篇,在秦汉魏晋南北朝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和法制史领域都取得了重要成就。

关友惠(1932-2022)

2022年7月10日,敦煌学研究专家、敦煌研究院美术研究所原所长关友惠,因病医治无效,在敦煌逝世,享年90岁。关友惠出生于1932年,1953年毕业于西北艺术学院美术系,同年9月到敦煌文物研究所从事壁画临摹研究工作,于1993年退休。关友惠临摹品主要有17窟《近事女》、156窟《张议潮统军出行图》、323窟《张骞出使出域图》、257窟《沙弥守戒自杀缘品故事》、172窟《观无量寿经变》(合作),论文主要有《敦煌北朝石窟中的南朝艺术之风》《莫高窟唐代图案结构分析》,编著有《中国壁画集·敦煌晚唐》《敦煌石窟全集·图案卷》(上下册)。

徐矛(1931-2022)

2022年7月14日,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徐矛在上海逝世,享年91岁。徐矛1931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绍兴,1960年毕业后留校工作,任复旦大学党委宣传部干事。后在复旦大学新闻系、历史系任教。曾任上海市党史学会理事,出版有《中华政治制度史》《新编中国现代史》《五四以后三十年》等著作,编著有《中国近代史辞典》。

朱绍侯(1926-2022)

2022年7月23日,河南大学原历史系教授、河南大学出版社首任总编辑朱绍侯在开封逝世,享年96岁。朱绍侯1926年11月21日生,辽宁省新民市人。1954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研究部后到河南大学任教,曾任河南大学历史系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5年任河南大学出版社总编辑等职。朱绍侯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的教学与研究,主攻秦汉魏晋南北朝及中国农民战争史。已出版的专著有《军功爵制试探》《军功爵制研究》《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雏飞集》《汉元帝成帝传》(合著)。主编的著作有《中国古代史》(上中下)《中国古代史研究入门》《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研究》《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昏君传》(上下)《中外历史人物传·中国古代史卷》《中国历代宰相传略》等。

吴宗国(1934-2022)

2022年8月7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吴宗国,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吴宗国出生于1934年5月,祖籍江苏如皋。1953年9月-1958年7月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毕业后留系任教,曾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1999年6月退休。著有《唐代科举制度研究》《隋唐五代简史》《唐太宗与贞观之治》《唐玄宗》《中古社会变迁与隋唐史研究》《说不尽的盛唐》等,编著《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中国封建王朝兴亡史(隋唐卷)》《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等多部成果及史学工具书,备受好评。

俞辛焞(1932-2022)

2022年8月14日,南开大学日本史学科奠基人之一、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教授俞辛焞在天津逝世,享年90岁。俞辛焞1932年9月22日生,朝鲜族,吉林省汪清县人,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曾荣立战功。转业后于1955年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系,1958年毕业留校任教。先后担任历史系(所)日本史研究室主任、南开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理事长、中国日本史学会副会长等职。俞辛焞长期从事日本近现代史、中日关系史、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卓著,共出版专著8部,其中在日本出版3部,发表论文近百篇。1988年领导创立了南开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为南开大学及我国的日本研究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庄锡昌(1932-2022)

2022年8月15日,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原副校长庄锡昌在美国达拉斯逝世,享年90岁。庄锡昌生于江苏苏州,祖籍上海市嘉定县。195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系。毕业后任教于复旦大学历史系,历任副系主任、系主任。庄锡昌从事教学工作四十余年,曾经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世界近现代史”“世界通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专题”等课程。曾撰写《辞海》世界近现代史部分和《世界通史》的相关内容。他出版有《世界文化史》《西方文化史》《二十世纪的美国文化》等著作。

乔吉(1942-2022)

2022年8月17日,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深研究员乔吉因病医治无效,在呼和浩特逝世,享年81岁。乔吉,蒙古族,1942年12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1960年考入内蒙古大学中文系蒙古语专业,1965年毕业,获得学士学位。1976年调入内蒙古语文历史研究所历史研究室工作,1979年调入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曾任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蒙古史学会副会长、国际蒙古学家联合会功勋会员等。著有《八思巴喇嘛传记》、《内蒙古藏传佛教寺庙》、《蒙古佛教史—大蒙古国时期(1206-1271)》、《蒙古佛教史—元朝时期(1271-1368)》、《蒙古佛教史—北元时期(1368-1634)》、《蒙古宗教史》、《北亚游牧民族—语言、文字、文献及其宗教》等。

周颂伦(1952-2022)

2022年8月26日,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周颂伦,因病医治无效,在长春逝世,享年71岁。周颂伦1952年3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镇海市,日本法政大学政治学博士。历任东北师范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颂伦长期从事日本史、东亚史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日本政治社会史、中日外交史、东亚文明史等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曾长期讲授《日本史》《日本社会史》《日本文化史》等课程。出版学术专著《近代日本社会转型期研究》、合著《天皇制与近代日本政治》、译著《比较文明研究的理论方法与个案》等9部。

闻一(1937-2022)

2022年9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闻一,因病医治无效在杭州逝世,享年85岁。闻一出生于1937年,籍贯江苏泰兴,俄罗斯历史与文化研究专家,其专业方向和研究领域为苏联史,著作包括《布哈林传》(合作)、《苏联史纲1917-1937》(合著)、《苏联史纲1953-1964》(合著)等。

张注洪(1927-2022)

2022年9月13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张注洪,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张注洪于1946年11月被清华大学外语系录取,后转入历史系。1952年毕业后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任教。著有《新主义革命史研究述略》《国际友人与抗日战争》《中国现代史论稿》《中国现代革命史史料学》《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述论》《中美文化关系的历史轨迹》《国外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的进程与评析》《中国抗日战争史论稿》等书。史料编译方面,编撰有《外国人名地名辞典》《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期刊简介》《中国现代史的研究与资料整理》《革命回忆录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编写四史与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和资料整理》《“四史”资料索引》等。

保罗·韦纳(1930-2022)

2022年9月29日,法国考古学家、历史学家保罗·韦纳(Paul Veyne)逝世,享年92岁。保罗·韦纳1930年出生于法国普罗旺斯首府艾克斯,1955年毕业于法国巴黎高等师范学院,深受年鉴学派的影响。主要著作有《古希腊人是否相信他们的神话》《古罗马的性与权力》《人如何书写历史》等,并主编《私人生活史》第一卷《从罗马到拜占庭》。

上官鸿南(1932-2022)

2022年10月18日,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教授上官鸿南,因病医治无效逝世,享年90岁。上官鸿南,陕西朝邑人,1956年本科毕业于西安师范学院(今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在治学方面,上官鸿南倡导在历史地理研究中注重人地关系问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上官鸿南先后发表唐史、历史地理等方面的论文数篇,与朱士光共同主编《史念海先生八十寿辰学术文集》。

萨蒂亚莫汉·乔希(1919-2022)

2022年10月19日,尼泊尔历史学家萨蒂亚莫汉·乔希以103岁高龄辞世。据《加德满都邮报》报道,萨蒂亚莫汉·乔希1919年出生于拉利特布尔巴坦,曾三次获得尼泊尔最高文学荣誉玛丹·普拉斯卡。萨蒂亚莫汉·乔希著有60多本书,以其在文学、历史和文化领域的工作而闻名。

石兴邦(1923-2022)

2022年10月21日,考古学家石兴邦先生逝世,享年100岁。石兴邦1923年10月生于陕西耀县,先后工作于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省社科院、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为中国史前考古做出了重大贡献,是陕西考古事业的重要奠基人之一。曾任中国考古学会常务理事、陕西省考古学会会长、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先后主持或参与发掘了辉县琉璃阁、西安半坡、沁水下川、临潼白家等重要遗址,出版《西安半坡》《临潼白家》等十余部学术专著。西安半坡遗址的发掘促生了中国首座遗址博物馆。石兴邦是新中国第一古学家,一生倾注心力最多的是中国史前考古研究,创立了半坡考古范式,是中国全景式聚落考古的开创者。学界评价称:“石兴邦先生的学术人生,由半坡出发,跨入史前时代,对中国史前文化整体框架和中国文明形成的研究,提出独到的解构理论,深刻展现了中华文明起源、发展脉络和对世界文明进步的卓越贡献。”

王贵忱(1928-2022)

2022年10月26日,古文献版本学家、古钱币学家、金石学家、历史学家及书法家王贵忱先生辞世,享年95岁。王贵忱,1928年生,辽宁铁岭人,早年参加革命,1949年随军南下,寓居岭南七十余载,曾先后担任粤东交通银行经理、汕头地区建设银行行长、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副馆长、广东省博物馆副馆长、广州市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负责人,以及中国钱币学会理事、广东省钱币学会副会长、广东省书法家协会顾问、《广州大典》顾问、广东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顾问等职。

霍旭初(1934-2022)

2022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石窟研究所文博研究馆员、敦煌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新疆龟兹学会副会长霍旭初因病医治无效,在乌鲁木齐逝世,享年88岁。霍旭初1934年1月出生于天津,1949年6月参加革命,先后在新疆乐团、新疆话剧团、新疆歌舞团、新疆龟兹石窟研究所工作,长期从事西域佛教文化研究,在龟兹乐舞、龟兹佛教历史及龟兹佛学思想研究方面成果卓著,在国内外学界得到高度认可。著有《龟兹艺术研究》《考证与辩析——西域佛教文化论稿》《滴泉集》、编著《丝绸之路——新疆佛教艺术》,主编《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新疆卷》。

周绍明(1945-2022)

2022年10月31日,英国汉学家周绍明(Joseph P. McDermott)教授因病去世,享年77岁。周绍明1945年生,1978年于剑桥大学获得中国史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纽约圣约翰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东京国际教大学、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等高校任教。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著有《华南新乡村秩序的形成(卷2):1500-1700年徽州的商人、宗族和商业组织》《东亚和欧洲的书籍世界》《华南新乡村秩序的形成(卷1):900-1600年徽州的乡村、土地和宗族》《书籍的社会史:中华帝国晚期的书籍与士人文化》,主编《中国的国家与宫廷礼仪》《东亚的文化与政治》等。

陈振江(1937-2022)

2022年11月3日,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陈振江,因病医治无效在天津逝世,享年86岁。陈振江195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历史系,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晋升教授,曾任南开大学中国近现代史学科学术带头人,著有《简明中国近代史》《新编中国通史·近代卷》《义和团文献辑注与研究》《发微集》(南开史学家论丛)等,主编《二十六史简明辞典》等,是国家清史编纂工程重要成员。

邵献书(1936-2022)

2022年11月13日,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邵献书在北京逝世,享年87岁。邵献书于1952年考入云南大学历史系,专攻云南地方史、民族史。1956年考入中央民族学院历史系,师从民族学家林耀华教授和前苏联专家莫斯科大学教授切博克萨罗夫先生攻读副博士学位,是中央民族大学建校历史上第一批,也是唯一一批招收的4名副博士之一。毕业之后留校,先后任教于历史系、民族研究所、民族学系、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邵献书长期从事中国西南民族历史与文化领域研究。代表作有《南诏和大理国》《夏正寅<哀牢夷雄列传>辨伪》《辞海·中国民族》(民族分科主編,获国家图书奖最高荣誉奖)等。

林毓生(1934-2022)

2022年11月22日,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校区历史系教授林毓生逝世,享年88岁。林毓生1934年生于沈阳,14岁迁入台湾,195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历史系,先后师从殷海光、哈耶克、史华慈等名家大师,1970年获得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Committee on Social Thought)哲学博士学位。1970年代起执教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校区(UW-Madison)历史学系,2004年退休。1994年当选为台湾地区“中研院”院士,著有《中国意识的危机》《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政治秩序与多元社会》等著作。

张朋园(1926-2022)

2022年11月25日,台湾地区“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张朋园逝世,享年96岁。张朋园生于1926年,曾任“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等。著有《梁启超与清季革命》《立宪派与辛亥革命》《梁启超与政治》、《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湖南省》《郭廷以、费正清、韦慕庭:台湾与美国学术交流个案初探》《知识分子与近代中国的现代化》《中国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晩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等。

杨根(1933-2022)

2022年11月30日,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杨根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杨根1933年8月出生于天津。1950年9月至1953年8月在北京大学化学系学习,1957年2月起在清华大学化学系攻读副博士研究生,1960年毕业后留校工作,1982年任副教授。1987年12月调入北京大学考古系,1989年任教授,1998年退休。杨根自上世纪五十年始发表科技考古学术论文,编著出版《窑火神工——中国陶瓷文化述略》《徐寿和中国近代化学史》《中国陶瓷:仰韶文化——宋代》,曾参与组织河北观台磁州窑、江西丰城洪州窑和四川江油青莲窑的发掘与研究,研制“古建筑防火涂料”,在中国化学史、古陶瓷工艺、冶金考古、文物保护等领域卓有建树。杨根是北京大学陶瓷考古研究所首任所长,参与北京大学赛克勒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和博物馆学专业的筹建,曾任中国科技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古陶瓷学会理事,对北大考古学科建设及中国科技考古、科技史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张振鹍(1926-2022)

2022年12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张振鹍,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96岁。张振鹍,河北正定人,1926年5月生,1949年南京大学政治学系毕业,1952年北京大学政治学系研究生毕业,1953年入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其专业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外关系史。主要研究成果为:《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近代中外关系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等。

刘统(1951-2022)

2022年12月21日,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刘统因病在上海逝世,享年71岁。1951年9月1日,刘统生于北京。1969年至1977年,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务工。1978年至1981年,在山东大学历史系攻读硕士研究生,师从王仲荦先生。1981年至1984年,在山东大学历史系任助教、讲师。1985年至1988年,在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攻读博士研究生,师从谭其骧先生。1988年至2003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96年获授大校军衔。2004年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教授。刘统长期从事历史地理、党史与战争审判研究,出版著作有《唐代羁縻府州研究》《中原解放战争纪实》《华东解放战争纪实》《东北解放战争纪实》《北上——与张国焘斗争纪实》《红军长征记:原始记录》《战上海》(获“五个一工程奖”特等奖)《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火种——寻找中国复兴之路》等。

周九香(1935-2022)

2022年12月25日,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周九香因病医治无效逝世,享年87岁。周九香生于1935年12月9日,籍贯四川省崇庆县(今崇州市)。1953年考入四川大学历史系,1957年毕业后留校任教,曾担任四川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并担任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一、二、三届理事,中国郭沫若研究会第三届理事,四川省郭沫若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水利史研究会副主任等。在秦汉史、都江堰水利史、郭沫若研究等领域多有建树,出版了《郭沫若论与九香随吟》等著作,并在《中国史研究》《史学史研究》《四川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退休后仍积极致力于地方历史文化研究和弘扬,出版有《()崇庆县志校注》《()大邑县志校注》等。

郑克晟(1931-2022)

2022年12月25日,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郑克晟因病医治无效,在天津逝世,享年91岁。郑克晟籍贯福建长乐,1931年9月出生于北京。1951年至1955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后至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今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研读明史。1963年调至南开大学明清史研究室,1989-1994年任南开大学古籍与文化研究所所长、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委员会委员。郑克晟主要从事明清史教学和研究,曾参加《明史》点校工作,担任中国明史学会顾问。专著有《明代政争探源》《明清史探实》《明清政争与人物探实》《从未名湖到新开湖:郑克晟师友杂忆》(即将出版)等,合著《清史》《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史史料学》《中国通史参考资料》(第八册)《明清史资料》等,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渡边京二(1930-2022)

2022年12月25日,日本近代史家、思想史家渡边京二逝世,享年92岁。渡边京二出生于1930年,在中国的北京、大连长大。著有《看日本:逝去的面影》《北一辉》等。

蔡文超:电信网络裁判规则十一条

本期电信网络裁判规则汇总

一、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行为,需要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何种行为手段

二、电信网络地域特征相对淡化,有较强的跨区域性,适用全国统一的入罪数额标准和数额加重标准,不宜适用当地标准

三、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犯罪

四、跨境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群内发布虚构销售防护用品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罪

六、搭建开展虚拟投资的网络交易平台,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属于网络投资型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高价回收藏品,老年群体,骗取其钱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罪

八、为电信网络团伙转发虚假刷单广告、扩大信息宣传范围的可认定为罪,系从犯

九、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数罪并罚

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以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资产保全等名义或事由,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罪

十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为罪

一、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行为,需要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何种行为手段

案件名称

吴国庆、徐现、冯金娒案

案例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18.2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告人吴国庆、徐现伙同胡甲(另案处理)预谋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短信牟利。同年2月18日至19日期间,徐现指使被告人冯金娒驾驶牌照为浙C×××××的微型普通客车载其至温州鹿城、瑞安市虹桥路、万松路等地,由徐现操作伪基站设备群发假冒建设银行的短信,提示积分兑换现金,诱骗他人点击短信内“wapbofk”的链接登陆假冒建设银行的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吴国庆及胡某1通过钓鱼网站后台获取上述信息并提供给上线,由上线以网络消费的方式转走被害人银行账户内资金,其中,转走被害人吴某人民币9941元,转走被害人胡乙人民币4999元,转走被害人董某人民币39元,总计人民币14979元。

公安人员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9时许,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坳头村2幢9单元抓获被告人冯金娒。同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地点抓获被告人徐现。2016年3月10时,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景洪市铂金广场B栋1102房间抓获被告人吴国庆。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国庆、徐现、冯金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

一、维持原审刑事判决的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原审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信用卡罪改判为罪。被告人吴国庆、徐现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被告人冯金娒判处拘役六个月,缓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裁判理由

一、电信网络区别于普通的关键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电信网络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

“网络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工具,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欺诈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电信网络并非单独的犯罪种类,而是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根据目前的司法实务,可以列举出几种常见的电信网络类型,如网络中奖、网络购物、网络交友、网络钓鱼、网络信用卡,等等。虽然网络形式多样、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网络只是借助了网络平台,是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与普通的罪相比,电信网络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具有不特定性,由此决定了电信网络区别于普通的关键——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即电信网络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如果行为不是针对多数人实施,行为就不会实质影响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也就不能认定为网络犯罪。

1.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在立法上,不特定多数人原先多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往往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也逐步被纳入其中,如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电信网络中,犯罪对象系不特定多数人是区别于普通的根本特征。所谓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特别选定的对象,是随意的、随机的,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自己也不能预料的”。对于不特定的认定,要综合整个犯罪过程,而不能单独针对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阶段来认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构成罪还是信用卡罪,涉及法条竞合问题。就单纯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罪的规定和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的规定来说,信用卡是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发生竞合时,应适用特别法条。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意见》)也是对罪的一种特殊规定。因此,准确认定本案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网络,应当综合分析整个犯罪过程,而不能仅对行为人犯罪既遂的阶段单独进行评判。

本案虽然实际被骗取财物的被害人只有3人,但短信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的。虽然在被害人登录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动态验证码时,犯罪对象已经由最初发送短信的不特定转为特定,但这并不影响其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认定。可见,本案属于典型的电信网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罪。

2.利用电信网络为平台

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是电信网络区别于普通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特征。在传统的罪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大多是近距离直接接触的,是一种面对面的。而电信网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通过电信网络形式进行交流,是一种点对面的。“网络犯罪依托于网络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犯罪主体与被害人之间没有面对面交流,犯罪主体是隐藏在网络背后,利用计算机网络与被害人进行交流以此达到犯罪目的。网络与传统犯罪的根本区别是网络依托于互联网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车辆,在闹市区群发短信,诱骗他人登录钓鱼网站,后由上家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这也导致电信网络相比于传统犯罪,犯罪手段更隐蔽,侵害对象更广泛,社会危害性更大,查处难度更高。

二、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行为,需要在判断行为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何种行为手段

虽然《电信意见》对解决电信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所有涉及电信网络的犯罪均是罪。若存在多种手段相互交织的情况,准确定性电信网络行为,需要在判断行为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发送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何种手段。就本案而言,从犯罪手段来看,存在、等多种手段相互交织的过程。第一个犯罪手段是被告人通过发送短信诱骗被害人登录钓鱼网站,从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第二个犯罪手段是被告人通过钓鱼网站后台将所获取的上述信息提供给上线,由上线以网络消费的方式转走被害人银行账户内资金。

和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行为手段不同,罪中行为人所使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罪中行为人使用的是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二是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意思不同,罪中被害人并无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自己的财产是自愿交付的。

因此,在刑法理论上,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罪属于交付型财产犯罪。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对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定性的关键。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获取财物的关键一步是被害人输入短信验证码。根据短信截图,银行提供动态验证码的短信已提示支付金额,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仍输入验证码,显然是基于一种错误的认识而完成的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

三、在电信网络中,若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涉及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罪名,在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犯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另一种是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虽然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在电信网络中,行为人往往需要先通过一定的方法伪造自己的身份,并发布虚假信息,而这些手段行为本身常常也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罪名。《电信意见》明确要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对电信的常见手段行为涉及其他罪名的,分别规定了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向不特定人群发短信,非法获取他人的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26组,虽然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能单独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不能对被告人的行为以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二、电信网络地域特征相对淡化,有较强的跨区域性,适用全国统一的入罪数额标准和数额加重标准,不宜适用当地标准

案件名称

倪劲锋案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121集 第1319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以来,被告人倪劲锋因手头拮据,遂产生利用时下疫情在网上虚构出售口罩骗取财物的心思。倪劲锋通过其手机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当有被害人与其联系时,其假称有口罩出售,并利用各种网络截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1.5元至15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与被害人达成出售各种型号口罩的意向,待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付钱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不予回应。倪劲锋以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廖某某等6人处共计骗得1313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倪劲锋处扣押12100元,倪劲锋亲属向被害人金某某退款2900元。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倪劲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扣押在案的一万二千一百元,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剩余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三元用于履行被告人倪劲锋判处的罚金;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倪劲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通过手机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售卖疫情防护用品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撒网式,在短短的三天便骗取了6名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我们认为,对于本案这类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理由是:

其一,适用全国统一的入罪数额标准和数额加重标准

由于电信网络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大多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特征相对淡化,故不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也即,对于利用微信销售口罩实施行为的,应分别以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标准。

其二,在基准刑及宣告刑的确定上应依法从严

对于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的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适用就高原则,但在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其三,应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

对此类案件,要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除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外,一般不宜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是适当的。

三、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犯罪

案件名称

王郊案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121集 第1320号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郊通过王建的推荐与被害人杜小东成为微信好友。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同月10日,王郊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对杜小东谎称其有1000只现货KF94型口罩出售,杜小东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郊支付购买口罩定金人民币5000元,随后王郊将杜小东的微信删除,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王郊退赔被害人杜小东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杜小东的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郊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郊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就本案而言,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王郊系电信网络犯罪,而应认定为普通犯罪。理由如下:

1. 虽然被告人王郊供述其在一个微信群里发布虚假口罩信息,进而实施了犯罪,但公安机关未在微信群中提取到相关信息。

2. 介绍被害人购买口罩的证人王建证实,在微信群里询问购买口罩渠道时,被告人王郊自称能买到,而后其加王郊为好友,经其推送,王郊和被害人杜小东互加好友,进而双方联络购买口罩事宜。鉴于王建证言与王郊供述不相一致,经法庭进一步核实,王建称其未看到王郊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而是他询问后,王郊在微信好友私聊中说有口罩可售。同时在卷附有王建在微信群里询问以及其与王郊私聊买卖口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印证了王建的证言。但公安机关没有调取到王郊在微信群中答复王建的相关信息截图。

3. 本案仅有1名被害人,被害人又系通过朋友主动寻找口罩卖家的人员。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郊还对其他人实施了行为。此外,王郊和被害人联系出售口罩时,经王郊发送身份证照片,被害人已知悉其真实身份。因而,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

综上,被告人王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罪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等,按照普通犯罪对其进行判罚是适当的。

四、跨境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案件名称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案

案件来源

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案例6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凯闵,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无业。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

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

至案发,张凯闵等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2017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凯闵等5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被害人钱财,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罪,其中28人系主犯,22人系从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张凯闵等50人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张凯闵等部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凯闵等33人伙同他人,先后出境参加电信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凯闵等33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张凯闵等33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凯闵等33名被告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且具有老年人、在校学生财物的情节,酌情应予从重处罚。张凯闵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春阳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苗清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凯闵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张凯闵等33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悔罪。张凯闵等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本院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群内发布虚构销售防护用品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罪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0年2月25日第3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黄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可低价订购N95型号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2名被害人款项共计2.81万元。

裁判结果

2月22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疫情期间利用口罩案。被告人黄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构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该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六、搭建开展虚拟投资的网络交易平台,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属于网络投资型

案件名称

李冰等41人电信网络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9年11月19日第3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福建闽侯县人李冰出资在福州市注册成立一家文化发展公司。2017年5月,被告人李冰与被告人李芳商议购买了一套自带控制盈亏功能的平台投资交易软件,搭建起虚拟投资“比特币”“莱特币”等项目的交易平台。由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扮演“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采用欺骗性言语与网上异性聊天。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发送虚假的投资盈利截图,引诱被害人到该公司搭建的虚拟投资平台投资。

当被害人注册投资后,由公司业务员、主管、经理等冒充专业分析师,指导其在该公司虚拟平台上投资购买“比特币”“莱特币”“外汇汇率”等短期涨跌幅度。起初,被告人利用后台操控使被害人获取一定收益,从而取得其信任。当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便通过故意提供反向行情或后台人为操纵短期涨跌幅度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在平台投资亏损,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冰、李芳发展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作为平台的运营中心,并由被告人叶林伟、李夏煌、詹智鹏等人合伙经营的公司作为平台代理商,形成上下关联的犯罪集团。经审计,该集团共计5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李冰等41名被告人案,被告人李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冰、李芳等4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均已构成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和退赃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高价收购藏品,老年人,骗取其钱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罪

案件名称

艾某等电信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9年10月1日第3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艾某通过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指使其招募的闫某等话务员向被害人拨打电话,以回收被害人的收藏品的名义钱财。在过程中,各话务员先以某收藏品公司的名义询问被害人是否关注收藏品市场,并登记被害人收藏品的名称和编号,声称可以联系拍卖公司高价回收该藏品。随后,其他话务员冒充拍卖公司等工作人员,虚构为被害人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明”“拍卖资格证”“回收证明”等手续的事实,向被害人收取各种费用,骗取被害人钱财。经审理查明,艾某等人60余名被害人钱财700余万元,其中多数被害人为老年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艾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同时并处相应数额罚金的刑罚,责令艾某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裁判理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罪。

老年群体被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第一,老年人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被不法分子打着“权威”的旗号所蒙骗,容易因受到关心或产生同情而轻信他人。同时,老年人在知识更新和获取信息方面的能力都与年轻人存在一定差距,对于虚假信息难辨真伪,对一些的手段缺乏有效的甄别方法,容易被犯罪分子的套路和骗术“”。

第二,老年人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生活成本相对较低,可支配的闲余资金较多,尤其是很多老年人名下还有房产等固定资产;且老年人大多退休在家,有比较充裕的空闲时间,容易成为分子的犯罪目标。同时,老年人具备健康长寿、社会认同和惠及子孙等心理需求,也具有图实惠、易轻信、盲目从众等心理特点,容易被分子有针对性地加以利用。

第三,子女与老人的沟通不充分,缺乏与父母的有效沟通,不了解老人的所思所想,或者用物质条件的支持代替情感交流,忽视精神层面对老人的关心。社会方面的支持不足表现在:对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建设尚不能满足老年人对认同感、归属感的需求,部分老年人孤独感较强,加之当下社会空巢老人问题愈发突出,导致老年人精神世界匮乏,容易在感情上被骗子“俘获”。

八、为电信网络团伙转发虚假刷单广告、扩大信息宣传范围的可认定为罪,系从犯

案件名称

刘爱荣等人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月25日第3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爱荣、李培、刘东霞、王彩云、王超等人使用微信接收张金、陈雪(二人均已判刑)发送的虚假刷单广告,领取转发任务量,组建微信群进行转发获利。其中刘爱荣转发3.2万余条,李培转发2.8万余条,刘东霞转发3.1万余条,王彩云转发4.3万余条,王超转发4.9万余条,于洪涛转发8.6万余条。各被告人分别获得上线张金、陈雪数万元的报酬。案发后,刘爱荣、于洪涛、刘东霞、王超被抓获归案,李培、王彩云自动到案。

裁判结果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整个电信网络团伙犯罪中,被告人刘爱荣、李培、刘东霞等处于转发链接环节,按照上线安排,完成信息转发任务量并据此获得相应报酬,为下游团伙直接实施行为起帮助、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转发用于的链接信息通过网络层层分级,层层扩散,受众范围以点带面,社会危害性大,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以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裁判理由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处于为网络犯罪转发虚假刷单广告、扩大信息宣传范围的阶段。他们受利益驱使,以替淘宝商家刷信誉获得佣金为噱头,通过QQ、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广泛转发宣传适合宝妈、学生等人群进行兼职的图文广告,诱使被害人参与,受众面呈几何级数增长。被害人开始参与时,一般都能拿到一定的兑付返点利益,之后“客服人员”则以各种借口要求被害人必须扫描实为钓鱼网站的二维码或者支付链接,将被害人的钱财占有。值得警惕的是,本案被告人多为25岁至45岁之间的家庭妇女,其犯罪目的只为赚取转发信息的佣金补贴家用;而被害人多为希望获得额外收入、贪图小利的大学生和家庭妇女,他们都因缺乏法律常识,置网络行为规范于不顾,由此各自承担了不良后果。

九、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数罪并罚

案件名称

谢某祥、谢某涛、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9年2月20日第3版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谢某祥通过在QQ购买、百度搜索、要求被害人在虚假“宝信贷”贷款平台填写个人资料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达948062条。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谢某祥伙同谢某涛及谢某某冒充“微粒贷”客服以提供贷款为由,通过苹果应用商城窃取被害人现金共计6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谢某祥在互联网上非法购买公民信息,并伙同谢某某、谢某涛利用虚假“宝信贷”贷款平台,通过拨打电话、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共拨打电话3196次,骗取他人共计现金8166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1000元;其他2名被告人决定执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6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祥以各种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48062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谢某祥、谢某涛、谢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他人财物共计6000元,数额较大,且共同拨打电话3196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8166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罪、罪。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祥起组织、策划、操控的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涛、谢某某受雇于被告人谢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以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资产保全等名义或事由,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罪

案件名称

张岑等人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9年1月11日第4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11月间,张岑等40人先后出境至肯尼亚,参加电信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待被害人接听并转拨电话后,虚构被害人因个人医保卡信息泄露或被冒用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资产保全等名义或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内转账或汇款,后通过远程操控等技术手段,对被害人的电子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从而骗取相关被害人钱款。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罪一审判处张岑等40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并对部分罪行严重的人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本案40名被告人均系公安部组织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张岑等5人系台湾居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裁判理由

现代信息技术包括电信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普及,一方面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对其进行利用并实施新型犯罪。

以电信为例,其犯罪手段在近年来便呈现出多样化的势态,除网购外,兼职刷信誉、冒充网购客服、无门槛贷款信用卡、股票投资、冒充司法人员等犯罪形式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跨国犯罪的非接触性、隐蔽性等特征更是增加了这类案件侦破和审理难度。

有效打击跨国跨境有组织犯罪必须运用相应的外交手段,跨国电信案的侦破关键就在于国际合作,应当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完善各区域、各部门之间通力联动机制。可以看到,近年来中国对跨国电信犯罪的打击力度正不断加强,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也不断增多,通过司法程序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成效日益显著

本案具有典型代表性,体现出该类型犯罪跨国化、犯罪组织结构集团化、团伙作案化和作案手段新颖化的核心特征,而且其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其前期较为得当的侦查工作和后续的公正审理工作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将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

十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罪

案件名称

王某等人案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8年10月18日第3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5日,沪上一家投资公司的财务经理张某接到快递电话,该电话谎称其寄到香港的快递中夹带伪造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查扣,诱骗张某与“河北石家庄警方”电话联系。为自证清白,张某一步步落入话术圈套,登录了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现了对其通缉的信息。张某为避免刑事追究,再次登录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了“安全软件”并泄露了公司账户信息。该软件实为国外公司开发的“远程控制计算机软件”。随后,团伙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共计8900余万元划转至广东、宁夏等地的银行账户,并层层分流至多个银行账户内。

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成员(均被台湾警方抓获)先后在意大利、葡萄牙开展针对大陆居民的电信活动。王某出面租借供团伙活动的车辆、房屋及网络设备,并参与招募团伙成员、传授话术等活动。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其中,一线接听员负责假冒快递客服向被害人虚构其邮寄快递中夹带的伪造身份证已被执法机关查获,诱骗其向假冒的警察、检察官报案、陈述案情。随后,冒充警察、检察官的二线、三线接听员在接受报案、调查案情的过程中,趁机套取被害人身份及财产信息进而诓骗被害人通过互联网操作电脑,骗取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得手后将账款层层转移至团伙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后予以取款套现。去年10月,王某从葡萄牙途经广州潜逃回台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16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罪向徐汇区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电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由于掉入了电信团伙的圈套,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下载黑客软件并泄露公司账户信息导致8900余万元被转走。团伙的主要成员王某获刑十四年。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电信团伙其他成员,在境外通过电信网络向被害单位财务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信任,随后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被害单位账户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罪。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据悉,该团伙的多名台湾籍成员已被羁押在台湾接受处理。受害企业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已经追回钱款2000余万元。该案件也是上海徐汇法院受理的个案中数额最大的跨国电信犯罪。

整理:蔡文超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见习生

我国近代出生于四川及重庆的名人伟人简介(九)

彭家元(1897年7月16日-1966年9月3日),四川省金堂县人,土壤肥料学家,中国现代土壤肥料科学的先驱。毕生从事农科大学的教育和土壤肥料科学研究。早在30年代中期就编写出版我国大学教科书《肥料学》和《土壤学》,较长时期为多所大学使用。发表了一批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他主持筹建的四川省内江土壤研究室,对四川的水土保持事业起了推动作用。

陈绍堂(1897年-1944年5月21日),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国民革命军陆军第47军104师步兵指挥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陈所在47军随即启程开赴山西潞城、黎城、长子、长治一带布防阻击日军。1941年,陈绍堂移防黄河以南小浪底水库东段,其间曾多次组织小股部队北渡黄河"摸夜螺丝"偷袭日军三蒲中次郎的69旅团,搅得日寇惶恐不安。1944年5月21日,陈绍堂在豫中会战中,为掩护主力遭遇日军骑兵,阵亡于河南秦家坡,时年47岁。

陈铭德(1897年3月20日-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寿县(今属重庆市),毕业于北京法政大学,中国报业发行人。被誉为"中国报业巨子",是《新民报》的创始人之一。建国后,担任过上海《新民报晚刊》副社长、顾问,他还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过北京市社会福利局副局长、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理事、上海《新民晚报》顾问、民革中央常委、民革中央团结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常委等职。

陈修和(1897年9月2日~1998年11月21日),著名兵工专家,陈毅元帅的嫡亲堂兄,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复兴场。早年毕业于四川公立工业专门学校,立志工业救国。抗战结束后,1945年8月作为滇缅联军的全权代表,曾去越南接受日军投降,参加了侵越日军的受降仪式。接着,又代表中国驻军,出席了"法越协定"的签字仪式。后任沈阳第90兵工厂厂长兼工务处长,1949年初升为沈阳兵工总厂中将厂长,后在沈阳解放时率部起义。1949年5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兵工总厂第一任厂长。新中国成立后,主持修建了成渝铁路、在四川恢复和建成了若干座兵工厂。

柴意新(1898年~1943年12月3日),号惹愚,字泽高,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黄埔军校三期炮科毕业, 陆军大学特别班五期毕业,国民革命军第七十四军第五十八师少将参谋长兼第五十七师第一六九团团长。1943年12月3日凌晨,于常德会战阵亡,是常德守城战(城区)牺牲的唯一团长和将军。常德会战胜利后,其遗体安葬于常德市"陆军74军常德会战阵亡将士纪念公墓"。1944年,中华政府追赠陆军中将。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

吴季蟠(1898年-1933年5月4日),字炳章,出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大通乡。1920年6月,从上海赴法国勤工俭学。他先与聂荣臻等在电力厂打散工,后与赵世炎、等在克鲁邹钢铁厂做工,并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斗争。1923年加入共青团,不久转为员。1925年6月,吴季蟠和黄知风、柏载等回到上海,沈雁冰代表中央接待了他们,并指示他们回川北建立党组织。1933年4月,吴季蟠被捕,5月4日枪杀于南充小西门外。

邓均吾(1898年11月5日-1969年9月3日),本名邓成均,笔名均吾、默声,四川古蔺人。党员。现代诗人,翻译家,教育家,文学家,无产阶级革命家。曾任《浅草》、《创造季刊》编辑,古蔺县委书记,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理事。1921年参加创造社,1922年开始发表作品。1949年后历任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重庆市作家协会副主席,《红岩》杂志主编。1955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1969年9月3日,邓均吾因病逝世于重庆。享年71岁。

刘安恭(1899年~1929年10月24日),四川永川县人。18岁时前往德国留学,期间接受了主义思想,在比利时加入国际,成为员。回国后曾与朱德一起在四川军阀杨森部从事秘密工作。后来参加南昌起义,起义失败后被派往苏联学习军事。1929年初他刚刚学成回国,就被中央作为高级军事人才,以中央特派员的名义派到红四军工作。1929年10月24日率二纵队在永定与广东大埔交界的石下坝击溃敌军两个营,在指挥战斗中不幸身负重伤,不久牺牲 。

唐伯壮(1899年-1929年),字身烈,曾化名蒋若虚,四川达县人。早年即追求革命,1926年考入黄埔军校,后转入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学习,参加过平叛夏斗寅、刘佐龙、杨森的战斗。1927年秋,他回川东开展武装斗争,后任四川工农红军川东游击军第一路党代表。1929年秋,因坏人告密,他不幸被军阀刘存厚逮捕,壮烈牺牲于达县狱中,时年30岁。

叶镛 (1899年-1928年), 四川乐至人。黄埔军校第四期毕业,1927年在武汉任中央独立师连长,参加讨伐杨森、夏斗寅叛乱。后任国民革命军第二方面军军官教导团党部负责人,同年随军官教导团进驻广州,任第一营营长,参加了广州起义。起义失败后,参与组建工农红军第四师,任师长,随即加入中国。率队伍转移东江,参与领导东江革命根据地的武装斗争。1928年6月被敌逮捕,后遭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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