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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控是什么意思(指控是什么意思)

一级指控是什么意思(指控是什么意思)

刑事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法律渊源和概念特征

朝阳群众的举报、目睹犯罪经过的报案、对侵犯自身权益行为的控告等等司法实践证明,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惩罚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立案的材料、线索来源主要包括:1.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局)自行发现的犯罪材料;2.专门机关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3.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4.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与公民的扭送、自诉人的自诉、犯罪人的自首等。无论是法律法规、一般一般的行政管理规范,或多或少都能看到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这些词汇出现在官方和民间的相关文本当中。这些词语看起来似乎差别不大,甚至可能很多时候立法者也没有很细致地去深究这些词语背后的含义、概念和特征,只是基于特定的语言使用场景,就如此规定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侦查程序规定也在不断成熟。时至今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途径、方式和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已经各自具有了不同的内涵特征。

一、刑事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法律渊源

刑事报案、举报、控告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揭发(检举)主要规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立功、减刑,《刑事诉讼法》立功的相关规范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概念、特征

(一)报案的概念与特征

报案的文义理解:把违反法律、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报告给国家专门机关。(报,此处为传达,告知,报告的意思;案,此处为案件,事件,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

报案的概念。关于报案的概念,尽管有不同意见,一般认为,报案是指自然人(包括被害人)或者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报案的特征。1.已经发生了违法犯罪的事实;2.对提出主体没有作明确限制,任何自然人、单位均可提起,包括被害人。如果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提起,须是该行为人在向专门机关报案时暂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否则可能是自首或者坦白的情形。3.须向专门机关揭露或者报告。

(二)举报的概念与特征

举报的文义理解:检举,报告(举,有向上之意;报,此处是传达,告知,报告的意思)。

举报的概念。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举报的特征:1.举报人是当事人之外的与所举报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的人;2.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了解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也知晓部分或全部犯罪嫌疑人;3.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不希望被举报人知晓自己。

(三)控告的概念与特征

控告的文义理解: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告发(控,告状,此处为指出罪恶、控诉、指控的意思;告,此处为向行政司法机关检举、控诉、告发、告状的意思)。

控告的概念。这里的“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控告的特征:1.控告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能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代为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控告主体对于犯罪事实和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否则不能算作控告。3.控告主体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处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四)揭发(检举)的概念与特征

揭发(检举)的文义理解: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将坏人坏事揭露出来(揭,使隐瞒的事物显露,揭露,揭发,揭底,揭穿,揭晓的意思;发,发现;检,此处为揭发他人的过失、罪行的意思;举,有向上之意)。

揭发(检举)的概念。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归案以后,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揭发(检举)的特征:1.揭发(检举)的对象特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人员不属检举揭发的对象。2.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行为应早于司法机关查获前。刑法建立检举揭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刑法的效率原则,以提高侦查、打击犯罪的效率。如果揭发(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已被国家专门机关掌握,检举揭发便丧失了其刑罚上的功能作用,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依据。3.揭发(检举)行为必须经国家专门机关查证属实,或有效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活动。4.揭检举发行为的成立,可以揭发(检举)正在预谋实施的犯罪、正在发生的犯罪、已经发生的犯罪,也可以揭发(检举)特定的人员和行为(如:同案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等)。

三、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区别

(一)控告与举报的区别

1.两种方式提出的主体不同。控告人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举报人可以是除被害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者单位。

2.两种方式的目的不同。控告主体是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向国家专门机关控告,举报一般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公义心向国家专门机关提出举报。

3.提出主体与犯罪事实关联程度不同。基于第“1”点主体的不同,显然控告人和所控告的犯罪事实较之举报人所举报的犯罪事实联系更为紧密,举报人无论是对犯罪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了解都更为间接。

4.提出主体对相关犯罪事实的了解程度不同。由于控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身就是受害人(或明确知晓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人),其人身、财产权益直接遭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对于案情相较于举报人而言更加了解。

5.二者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不同。根据刑诉法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控告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犯罪,举报更多地是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6.提出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由于控告人往往是被害人,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举报人只能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材料提供人,在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7.提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同。由于控告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其控告犯罪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非常高;举报人只是出于正义感、公义心,其本身的合法权益可能并未受到直接侵害,并且可能惧怕遭受打击报复,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较低。

(二)举报与报案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受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报案人并非受害人。①提出主体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同。如我们在大街上看到违法犯罪活动而拨打报警电话,很多报案人可能只是偶然知晓了案情,对于案件细节和整体情况了解不多。②基于“①”中主体对案件不同的了解程度,一般而言,举报人知道犯罪嫌疑人,报案人不知道。③提出主体对于案件办理进展的关注度不同。由于报案人很可能只是偶然知晓了案件,报案人的自身不会牵涉其中,一般不会太关注案件的后需办理;而举报人的动机就是出于正义、和公义,因而一般会关注案件的进展。

2.报案人为受害人,举报与报案之间的区别类似于举报与控告之间的区别。

(三)控告与报案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被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报案人并非被害人。①主体不同。控告人即被害人,报案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单位(此处不包括被害人)。②目的不同。控告人提出控告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此处报案人一般是偶然发现犯罪事实,报案人自身并未牵涉案件当中,报案并非为自身权益。③二者主体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基于“①”中主体的不同,控告人自身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犯罪事实联系紧密;报案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④二者主体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同。基于“③”中的与犯罪事实关联程度不同,控告人与犯罪事实联系紧密,对案件事实了解更多;报案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对案件事实了解较少。⑤二者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同。控告人由于自身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其控告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高;报案人由于自身并未牵涉案件当中,本着“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原则,报案人对应的主动性、积极性较低。⑥二者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控告人往往就是被害人,在诉讼中属于诉讼当事人;报案人只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材料提供人,在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2.报案人是被害人。控告与报案的区别在于是否知悉犯罪嫌疑人。

(四)揭发(检举)

刑事诉讼中的揭发(检举)主要规定在立功和减刑的相应条文中。建立检举揭发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争取更宽大的处理,提高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效率,也是刑事诉讼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除前文已经提到的刑法六十八、七十八条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死刑交付执行前,如遇到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最高院。

【2022检察理论研究盘点】刑事检察篇

2022年,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立足刑事检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深化刑事检察理论研究

助推刑事司法实践创新发展

➤法治思想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2022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法治思想为引领,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扎实推进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理论创新,努力答好中国之问、时代之问。➤数字时代对刑事检察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要加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转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检察的潜在风险,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检察实践。

2022年,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立足刑事检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2022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主要情况

(一)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式确立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一起共同努力,持续深化落实,取得积极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与支持,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相关理论研究也走向深入。在政策内涵把握方面,有论者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提出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科技思维等落实路径;有论者认为,慎诉要求刑事追诉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应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不起诉制度,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还有论者提出,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应恪守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从技术到制度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在统筹综合推进方面,有论者指出,要正确处理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与部门协作配合、司法自由裁量与有效监督制约、传统手段与监控方式创新、执法司法办案与社会支持配套的关系;有的研究以政策为背景,探讨犯罪治理策略的演进发展,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创新发展应着眼于社会治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理顺刑事政策与法律规定、侦诉、行刑、执行政策与接受监督等关系,加大轻罪治理制度供给。在强化政策落实方面,有论者指出,应从规范听证程序和听证内容,保障犯罪嫌疑人参与,明确公安机关证明责任等方面加强制度建构,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听证化改革在落实政策方面的作用;有论者认为,协商性司法与未决羁押适用互相影响,应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减少未决羁押适用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有论者通过解读《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提出构建检察官居中裁断,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充分参与的司法审查程序。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方面,有论者分析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价值及司法实践,提出转变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调整考核与责任机制,完善逮捕羁押措施、刑事不起诉等举措。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2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第四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度的研究热度不减,学术研究更加深入,相关研究更加聚焦如何破解影响制度成熟稳定运行难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利保障方面,有论者建议:一要完善防御性的程序权利;二要完善救济性的程序权利,同时建议司法人员应当理性对待被追诉人行使这两项权利。在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方面,有论者提出,“实质性参与”应当是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方向,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有权拒绝签字;有论者建议,从市场规律和经济因素考量出发,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从“政策推进型”模式转变为“行业内生型”模式;也有论者建议,为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必要对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完善。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方面,有论者认为,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用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随着制度的普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应当简化和简化到何种程度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新焦点。有论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应注重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引发较多关注。有论者提出,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符合条件就应适用,符合从宽处罚条件就应从宽处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该制度既要做到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审慎把握从宽幅度,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注重先内后外,注重与监察机关的沟通。

(三)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权威高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深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公室)是落实侦监协作机制的重要平台和抓手,这项机制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配合、制约关系,通过现场监督、临场指导可以全方位、实质性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力度和效果,有利于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做优刑事指控。在这方面,学者给予足够重视。多名研究者认为,应该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运用大数据深度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数据隔阂”,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提升智能化水平。有论者普遍认为,应当增强监督意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充分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的作用,强化侦查监督工作。

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发生新的变化,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研究也不断深入。有论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审前及审后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刚性被不断强化。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间不但不存在冲突,反而会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有学者对检察机关的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开展了实证研究,发现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是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的主要理由,但实践中,不同检察机关就某一具体事项究竟属于哪一类错误有的存在认识分歧。

(四)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有论者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出将企业合规上升为国家战略,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合规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论者从实质制裁理论角度,阐释了对涉案企业予以合规出罪的正当性。涉案企业合规是否适用于重罪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规不起诉适用于重罪案件会引发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危机;但也有论者认为,刑事合规兼具制裁和预防价值,应当从恢复和预防两个维度论证重罪案件适用合规的正当性。有不少论者关注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执法结构给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带来的问题,需要重视解决。也有论者认为,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多的研究聚焦该项改革的法律供给,就新增和完善立法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有论者建议,增加单位累犯和单位缓刑制度,为审判和执行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规范基础。

(五)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有论者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工作理念,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活的灵魂”。有论者认为,落实该原则应当在国家亲权理论的指引下将刑罚个别化原则、非司法化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制度设计中,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还有论者建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其基础理念并强化规则体系建设,同时还要注重协调特殊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注意控制司法权力的行使。

此外,刑事检察研究还围绕一些重大案件、重点罪名产生了不少理论成果。比如,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有论者认为,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收买行为与拐卖行为构成对向犯,根据量刑均衡需适度审慎提高收买方的法定刑。又比如,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实体出罪层面,有论者建议对特殊案件中是否存在抽象危险进行印证式判断;在程序出罪层面,论者多建议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条款,有论者提出建议以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至200mg/100ml为阈值区分定罪免刑与定罪判刑(包括缓刑)。

2022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主要特点

法治思想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2022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法治思想为引领,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一)坚持人民性。刑事检察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健康权益,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有论者分析,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指导司法办案更好把握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政策及法律适用,发挥个案对社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有论者认为,与国外相比,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成立范围较窄,应当适当扩大范围以回应公民对于刑法保护个人身体法益的期待。有论者指出,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的“试金石”,为有效保护身体权,应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设置身体检查制度。

(二)注重创新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扎实推进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理论创新,努力答好中国之问、时代之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型犯罪增加,传统犯罪呈现新特点,刑事检察理论研究高度关注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有论者指出,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对网络犯罪应当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也需要刑事司法予以积极回应,有论者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实务中出现大量轻罪,轻罪治理的核心在于形塑“严而不厉”的罪刑体系,现阶段重点是在司法层面由检察机关采取缓起诉与量刑建议等措施。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当前必须解决的新课题。有论者立足检察大数据战略,指出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应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三)彰显实践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伴刑事司法而行,循司法实践而进,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坚持强化问题意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成为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大量人员被贴上罪犯标签,附随后果及影响引起关注。有论者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提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司法上准确定罪、合理量刑,立法上提高入罪门槛,建立配套制度,还要加强犯罪的情境预防。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有论者指出,准确理解、适用该法,应注重特殊羁押与执行规则、减刑与假释规则的适用。在财产处置层面,应注重财产查询与紧急措施规则、合法财产处置规则、涉案财产审查和处置规则的适用。在特殊人员保护方面,应注重前置保护规则、证人保护规则、参照保护规则的适用。

(四)突出系统性。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紧紧围绕落实《意见》要求,不断强化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和系统研究。有论者指出,要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体化构筑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有论者指出,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必将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有论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遵循“科学、、文明”规律,坚持以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哲学理论,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推动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转型。

2023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展望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要立足新时代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法治思想,扎根中国法治实践深耕细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围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等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要部署,为深化刑事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提供更多理论成果。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宽严相济,支撑和指导在刑事司法中全面准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从检察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促进社会和谐、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政策内涵外延的研究,有力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只宽不严和只严不宽两种极端,尤其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全面准确分析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切实做到区分情形、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加强政策落实配套体系研究,包括对社会危险性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羁押听证制度等开展专题研究。对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科学设置径行逮捕条件、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捕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化及非羁押人员电子化、大数据监管等方面开展立法研究。

(二)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构建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全面稳定适用阶段,促进社会治理成效明显,制度规范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带动效应显现,刑事诉讼理念、诉讼结构、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革,检察主导责任也得到强化。接下来,需要继续深化制度适用,促进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要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探索构建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机制,科学把握法律政策宣讲、转化引导的方式方法,确保被追诉人自愿、理智作出选择。针对实践中协商不充分问题,探索完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加强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沟通。针对律师辩护不足、法律帮助不到位的问题,构建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积极推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探索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工作。加强对制度适用配套机制的研究,重点关注认罪认罚跨档减刑、被告人反悔上诉抗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等实务问题,以理论创新引领立法、司法解释完善,提升制度适用科学性、规范性。

(三)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研究,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加强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应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契机,深入研究以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监督相关理论、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强对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司法适用研究,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起诉标准、监督需要的基础上,探索更多以协商、合作、配合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监督效果,通过全面履行侦监职责,推动刑事司法规范公正高效发展。要加强对“侦监协作”“信息共享”机制的研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部署要求。要加强对侦监协作办公室、两法衔接平台、侦监平台应用的研究,推进侦监协作办公室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研究,关注法院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提升出庭公诉充分阐明控方主张的能力,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四)加强对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研究,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各领域现代化的有机统一,其中必然包含法治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刑事检察现代化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研究,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庭审模式带来的变化,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转型升级,对认罪认罚案件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对于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认罪认罚案件,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加强对协作式司法研究,调整和适应新型诉辩关系,适应辩护理念从“对抗”的单一思维到“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辩护重心从庭审阶段前移到审前阶段的转变,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作司法新模式。加强对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研究,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使能动司法成为检察履职新常态。数字时代给刑事检察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还不能适应数字时代高科技的发展。要加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转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检察的潜在风险,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检察实践。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来源:检察日报 理论版

一级指控:用较弱的故事讲深刻的道理,反思另类成功

这个电影很有意思,用比较弱的故事讲非常深刻的立意,加上一众演员的表演都较为出色,能对故事起到一定支撑和推动作用。

电影主线就是一起凶杀案,之所以观感有些索然无味,与呈现顺序有一定关系​。当然案件的侧重点在法律精神不是法证探案,所以反派出场就能锁定凶手身份,让前半程的悬疑感尽失。

后半程的绝地反击完全属于燃烧个人魅力,无疑廖启智智叔大杀四方,其背后方中信的手段虽不光彩,行为却赢得了尊重​。

律师事务所12连胜大律师方中信,最大程度保障客户利益,是他的生意准则​。12连败年轻律师陈家乐,他为人辩护是追求正义和信仰,期望探寻真相为弱者发声。

方中信各个方面仿佛都在告诉后辈,姜还是老的辣,你大爷永远是你大爷​。一个很有意思的点,被现实磨没了棱角的方中信开口打误杀,陈家乐坚决不同意,第一轮失败之后,陈家乐反而想打误杀以谋求减刑。

这是新人的必学一课,他为自己的理想付出了代价,怕是很长一段时间,都未必知道规则下的法律到底应该怎么操作。

两人前后的反差也是一种警醒,想要追求公义和真理,除了坚持初心,还要敢于付出。

另一个值得讨论反思的点,为了追求光明去动用黑暗的力量,这种阵痛​到底应不应该?有点像警察去做地下判官,很难得到一个统一的答案,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凶杀案很简单,富商廖启智的女儿被政客之子杀害,后买通黑警嫁祸给鲍起静的孙子李逸峰​。

谭耀文作为检控方,与方中信对决的重点则是是否企图和谋杀。李逸峰说朦胧中曾听到争吵声,也闻到一股酸臭味。方中信发现证物里没有死者手机和电脑,现场也被清洁的很干净,案件明显有可疑。

之后即将竞选参政的官二代登场,其父曾江为了销毁证据,买通警察要杀记者、杀律师、杀证人,并且成功吓得证人改口供。

常规途径行不通,方中信的骚操作才是亮点,伪造证据游说廖启智成功,为女报仇心切的他不惜自首也要毁掉曾江​的政党势力。

整个计划的核心就是方中信制造了一个据,还美其名曰不保证其真实性,规避了官方组织的审查风险,谭耀文这一条建议真是绝。

方中信、谭耀文、陈家乐三人,你会觉得他们有些理想主义,有时还有点幼稚​。但无论过程还是结果,都在给人传递光明与希望,宣扬公义的正​能量,也算是电影的另一种成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