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工种工资一览表(高铁工种工资一览表男)
乘务员自我评价怎么写
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8个月了.刚踏入工作岗位的我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年少无知的我以为在海上漂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在公司领导培训的几天里让我明白了,海上乘务员不是一个花瓶摆在那里.我们有非常艰巨的任务.我们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不仅要学会待人接物.而且体系一定要熟悉掌握.遇紧急情况下要冷静.按照应便部署去做.熟悉船舶的应急设备.每天用我最真诚的微笑去面对每一位乘客.搞好客舱卫生让乘客觉得干净舒适,宾至如归!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继续努力,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一如既往的为公司做奉献.对待乘客我会继续微笑服务,上下客主动问候,提拿行李!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将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完美!
急需一篇,铁路列车乘务员第一次实习心得
一次做列车乘务员
作者:黄汉坚
累、冷,走出广州火车站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个,不过想着接下来几天可以休息,不禁释然。
也许老天爷跟我们作对,在去上海的途中天气还好,谁知到了上海居然下起毛毛雨来了,虽然把带的衣服都穿上了,但是内心依然感受到那寒冷北风刺骨的冻。
虽然春运已经开始,但是一路上的乘客并不是很多,在起点站还是挺挤拥的,但是随着终点站的越来越近,他们也基本上全部下光了。
在上车前我们都进行了不少的培训,可是到了真枪实弹的时候心理还是有点紧张,出错也是在所难免的了,不过庆幸的是,大问题始终没有发生。
我们这一组是由两个学校组成的,是今次唯一由不同学校组成的组,由于是实行换班制,我分到的同伙是另一个学校的女生,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必须得搞好跟同伙的关系。
当然最重要的是在服务旅客的啦
因为这班车的临时客车,条件很差,大部分时间都是没有水,也没有空调。
风呼呼从车厢交接处灌进来,由于条件太差,有很多工作都不能顺利进行。
在跟旅客交流的时候,发觉旅客们对乘务员的印象很差,当然不可否认有那种现象的存在,但是最主要的是旅客对乘务员的不了解,如果是以前或许我真的没有资格去为乘务员去辩解,但是经过我亲自经历到这个岗位工作的艰辛,我觉得有必要为他们说一下好话的时候了。
虽然我们是早上11点钟才开始发车,但是我们得在6点甚至更早就起床了,然后得到列车上处理好上客前的准备工作。
而在开车后呢,我们绝对不能打瞌睡,因为我们得在到站后给乘客开车门,而且之前得判断这个站是不是营业性站,可不可以开车门。
白天这个工作还好,但是晚上情况可就不同了,你根本就看不清外面的情况,老员工可以凭经验,但我们只能凭感觉随机应变。
一次车跑下来,我也找到一些车是否到站的经验,例如,车到站之前你可以看到外面的灯光明显增多;而白天更容易,车到站之前一般都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房子,那时候就可以叫乘客做好下车的准备了。
最累莫过于打扫卫生,其实发觉打扫卫生也有一点技巧的,虽然要求是到达每个站之前都得打扫,但是由于是临时客车,在某段时间乘客超载得特别利害,根本就不可能做到那样的要求,我们只能有目的去搞。
一般乘客都是上车一包瓜子,到处找水喝,吃完了以后,开始在列车的摇晃中安静下来,那是我们打扫的最好时机了;在吃饭的时候高峰期开始到了,由于火车上饭相对比较贵,于是大多乘客都是自带方便面,那时候水可是物以稀为贵,在打开水的地方可是人满为患,然而之后满地都是方便面的盒子。
其实只要抓住这几个高峰期打扫卫生我觉得已经ok了。
当然还有在换班之前也得打扫一下,要不怎么对得起同伙呢
而最烦人的就是,乘客抽烟的问题。
虽然火车有设立了专门供乘客抽烟的地方,但是由于抽烟处是在车厢交接处,那里天气太冷了,根本没有几个乘客愿意主动去。
其实那些乘客都不可能是第一次车火车的了,在车厢抽烟的危害也应该知道,所以有时我在思量,为何人总是明知故犯的呢,难道以前的教训还不够多吗
于是只有发挥乘务员的作用了,虽然乘客大多都不愿意接受乘务员的意见。
碰到讲道理的还好,碰到那些蛮不讲理的真的大费脑筋,也不知道是不是乘客也有点欺软怕硬,有时候看到我们这些人有点讲话太柔了,根本就不睬你。
得上天保佑,因为我长得不像学生样,虽然我并没有什么强硬的方式,那些蛮不讲理的乘客最终还是乖乖去了指定的地方吸烟。
有时候我觉得是不是要加强宣传一下乘务员的工作呢,因为有很多乘客根本就不了解乘务员的工作性质,以至产生对它的误解。
其实主要你能够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样会得到乘客的赞扬的,那样也是一种不错的宣传方式。
在乘客下车时,由于人太多了,我帮他们在下面接一下行李、扶一下年迈的乘客、把小孩抱下去,最终得到的是数不清的“多谢”。
那时我的心情不知用什么来形容,我高兴不仅是因为得到赞扬,是我为改变那些乘客对乘务员的看法而高兴。
曾经有乘客问过我,“你是学生吧
是不是来实习的
以后出来还是不是干这个的
我想了一下,回答:“我们都是学生,是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我想我以后应该不会干这个行业,但是我会尊重这个行业。
是的,这个行业是值得尊重,但是要得到人的尊重,前提是大家对这个工作的了解。
我是个乘务员带个徒弟,领导要求我给她写个评语
评语一般都是三方面,第一工作内容上,工作完成情况,第二就是个人,态度及团队融合情况,第三就是整体总结一句~
我想去高铁做乘务员(男性)然后我通过什么渠道可以应聘
现在铁路局没有直接面向社会招聘这一说,铁路系统的正规招聘(正式工)从来就没有什么面对社会直接招高铁乘务员的,现在没有,以后更不会有
铁路正规招聘的都是先分配到客运段后,再按需要和条件择优选拔上动车乘务。
现在高铁乘务劳务工居多,劳务都是委托派遣公司去招聘,当然铁路局不会随便委托几家派遣公司去招聘的 都是有实力有资质的派遣公司
高铁乘务员也有正式的。
但是正式工就来自与两个途径。
一个就是,一个就是各个路局去学校招聘(也就是过去铁道部管辖的学校)。
现在听说退伍兵也不招了。
都从学校招。
广告最好别信。
都是为了自己赚钱的,千万不要听信什么交几万几万就进高铁之类的说法,那些都是骗钱的鬼话。
铁路电务段师傅对徒弟的鉴定书怎么写
会
列车员自我评价400字
一个大纲哦。
供参考。
你可以根据需要缩减
自我评价
一、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详细写哦)
二、思想认识、工作纪律的遵守等
三、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我将在以后,继续努力,不断提高
铁路职工劳动合同条例
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条铁路用工(不含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章 录(使)用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指标以内,按照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择优录用,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与录用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含施工企业)因缺员和生产任务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时,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和“其他人员”比上年减少的前提下,严格条件,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时工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使用劳务工应与劳务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协议。
施工企业可根据生产任务实际需要,在减少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安置好内部下岗职工的情况下,按照国家、铁道部及当地政府有关劳动政策、规定,自行使用临时工、劳务工。
除统配人员外,所需人员原则上应在铁路内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劳务基地中录(使)用。
第六条 用工条件:
一、轻体力等劳动岗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岗位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二、政治品质、现实表现好;三、身体健康,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国家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国家规定,凡妇女禁忌的工种岗位不得招用女职工;凡不适合妇女从事的机车乘务、机车车辆检修、调车作业岗位,线路工、筑路工、桥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线)、装卸工、接触网工等工种,原则上应使用男性劳动者。
第七条 运输企业使用临时工、劳务工,原则上允许在装卸、施工、线路维修、生活后勤部门和调车组人员、列车员、服务员以及防洪抢险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工种、岗位使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录(使)用。
成建制输入劳务的,劳务输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时间。
未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
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劳动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其退养的文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铁道部规定的文本,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书内容由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总公司及部直属单位比照铁路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自行拟定。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 对转移工作单位或录用再次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确认其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未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或录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任用通知。
核发《铁路职工工作证》或《铁路临时工工作证》(见附件一)。
工作证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在铁路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应予终止执行。
因运输、施工、工业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在同一用人单位,下同)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简单劳动和客运工作岗位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职工只能试用一次。
第四章 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因铁路运输、施工和工业生产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或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发生重大、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一般路风事件屡教不改的;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车大事故,情节严重的;五、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七、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调整或派遣的;八、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戒毒的;九、因、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十、被除名、开除、辞退、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外,各铁路局、工程局、工厂还可根据《劳动法》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再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出现分立或合并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工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政策、法规,经有关部门认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担任重要生产、科研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临时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
被认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
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工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可委托代理人执行,但应在书面委托书中明确受委托人的权限。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二),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五章 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范围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培训等待遇。
临时工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临时工的假期、工伤及其待遇比照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并按规定在下列渠道开支:
一、工效挂钩工资;二、“百含”工资;三、非工效挂钩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临时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建立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限、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铁路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待遇。
临时工亦应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仍按原批准权限办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在铁路内
铁路特殊工种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
中劳护字[1963]第82号 颁布时间:1963.06.07
铁道部、中国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
铁劳护【63】字第1003号,铁会【63】字第19号来文收悉.我们同意下列工种享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的待遇.
一、高空作业工种:包括专业架子工,外线作业的电力工和通信工(包括电缆工、电气铁路接触网工),经常在10米高以上桥梁上作业的桥梁工(不包括桥梁路面铺设工);二、高温作业工种:包括炼钢工和炼铁工(指炉前作业),轧钢工、大型机锻工、烧窑工(包括出窑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电石烧结工、轮渡蒸汽轮机司炉;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包括人力装卸工(行李包装卸除外)、人力给煤工、防腐工厂的人力装卸选材工;四、有害健康作业工种:包括乌金挂瓦工、熔铅工、油罐车清洗工、隧道凿岩工、潜水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
〔79〕劳总护字38号(1979年8月4日)
铁道部:
1979年7月23日〔79〕铁人字1113号来文收到。
我们与研究,同意你部提出的“铁路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名称表”中所列的工种,作为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的工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附: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名称表。
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名称表
1
桥梁装吊工
高空
管桩、沉井下沉,水中围堰清基,高空架设钢梁,设备物资起运。
2
桥梁木工
高空
大型模板制造,高空、水中桥墩模板安装、拆除,桥面轨枕人行道、栏杆铺设,高空脚手架安装、拆除。
3
桥梁混凝土工
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沉井清基、封底,高空墩身、墩帽和水下承台混凝土灌注,墩身基础开挖。
4
桥梁油漆工
高空
高空钢梁喷漆和喷砂除锈。
5
桥梁铆工
高空
高空钢梁铆合,钢模、钢沉井制造。
(以上5个工种均经常10米以上桥梁作业)。
6铁路线路工(养路工)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常年露天作业,从事铁路线路大修、中修和维修。
经常抬运、铺设、更换钢轨、混凝土轨枕、混凝土轨枕板、枕木等部件,路基道碴的捣固或清筛作业和翻扒石碴等。
(线路工着重大、中修,养路工着重维修)。
7铁路路基工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从养路工分化出来的在山区维修铁路路基的工种。
常年露天作业。
从事天沟,吊沟、侧沟等排水设备,护坡、挡土墙等路基防护及加固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以及对山体的开裂、坍塌、滑运、危石坠落等进行巡回检查,重点病害的监视和整治。
铁道部
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
铁劳〔1988〕55号
(1988年1月18日)
部属各单位:
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根据一些单位的要求,部组织专门力量对铁路重点工种进行了调查、分析、研究,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意见,现决定铁路有关施工设计单位的5个工种按提前退休办理(名单见附件)。
铁路系统5个提前退休工种名单
1
起重机司机
高空作业
建筑业中在塔吊上常年从事高空起重吊运作业,要经常爬高15~23米高空,日夜当班需精神高度集中。
本职工龄累计满15年,可提前5年退休
2
爆破工
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
人工搬动炸药,劳动强度较大,使用雷管炸药等安全爆破装置,负责爆破和焊破检查清理工作,有一定危险性。
工作过程接触TNT、NOX、C02、CO等有害物质。
本职工龄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
3
混凝土工
有毒有害
属于重体力劳动,接触粉尘。
使用振动棒者还接触噪声,振动。
本职工龄累计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
4
钻探工
繁重体力劳动
搬运钻探设备,进行野外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受自然条件影响。
本职工龄满10年可提前5年退休
5
开山工
有害作业繁重体力劳动
属于露天开采作业,接触矽尘,属繁重体力劳动。
本职工龄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
我想知道GB\/T 16408.4-1996 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局于1986年颁发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暂行规定》(〔86〕民航局字第316号);1996年根据国际上有关标准,结合中国民航实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1-1996)等四个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等三个行业标准。
以上规定和标准自颁发施行以来对中国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对照国际标准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较零散、不规范。
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并适应民航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于1996年批准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公安局、运输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规则共分八章一百条,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以下简称附件1)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制定原则
1、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附件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
2、规则在体例和表述上,力求与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于国际交流及实际使用。
3、规则充分考虑了与民航总局正在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和已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等有关规章相衔接。
4、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吸收了国外标准的优点,使之更具先进性。
三、关于体检合格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规则将我国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等四个种类。
其中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又分为Ⅲa级、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
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与附件1 6.1.1的要求一致。
例如:Ⅰ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Ⅱ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飞行通信员、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a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际上基本没有同类规定。
适用范围分别为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规则还按ICAO和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国民航现有对空中校验员和空中摄影员的体检合格证要求。
四、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
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五、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
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
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六、关于临时体检合格证
为了方便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避免因等待局方而影响飞行。
规则借鉴了国际上的管理经验,规定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颁发体检合格证期间,可由体检机构对其签发相应种类的《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天。
七、关于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对于不能满足医学标准的Ⅰ级、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规则还规定了特许申请的鉴定程序和对特许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关于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规则按航空人员所行使的执照权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设置了各种类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
其中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在宽严程度、体例和表述方面与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与现行体检标准比较,本规则的医学标准着重于安全标准,体现了政府职能。
取消了原体检标准中体检鉴定结论的预防医学内容。
有关空勤人员预防医学问题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时可请航空医学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指南,推荐使用。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医学标准参照了我国有关法规、标准制定。
规则颁发后,对现行体检标准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2-1996);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 16408.4-1996);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2-95);5.《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3-95)。
(二)保留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3-1996);2.《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T 7007.2-95)。
九、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际接轨,规则基本采用了附件1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例如40周岁以下人员,在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和旋翼机商业驾驶员执照权利时,所持有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管理办法规定。
计算方法是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规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这种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比较,体检合格证到期的那个月内任意一天体检都可以,既方便体检安排,又避免了为保持体检合格证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体检的情况。
十、关于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规则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 1.2.5.2.3的规定,考虑到飞行人员在远离驻地和体检机构执行飞行任务,不能及时进行更新体检合格证体检等特殊情况,作出了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以下未发布)
十一、关于体检合格证样式
为了便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所持执照的允许下,能够履行更多的职责。
本规则的体检合格证样式,不注明职责;在有效期方面,不注明终止日期,只注明体检鉴定结论日期,其有效期根据所履行职责来计算。
如40周岁以上的I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当他在运行中履行航线运输驾驶员职责时,其所持的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当他在履行私用驾驶员职责时,其所持的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十二、关于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专用章
目前,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名称、级别和归属都不统一,体检合格证上颁发单位的署名五花八门,有卫生处的、也有飞行标准处的,还有飞行标准处医监室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拟定总局统一刻印编有序号的体检合格证颁发专用章,配发给总局、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用于颁发体检合格证。
拟定总局统一刻印编有序号的临时体检合格证颁发专用章,配发给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用于颁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2001.3.19
附件: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序号-检查项目-Ⅰ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Ⅱ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II a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II b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Va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Vb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
1-脑电图-首次体检。
驾驶员首次体检。
首次体检
2-静息心电图-首次体检;30岁以上:每12个月。
首次体检;40岁以上每次体检。
首次体检;40岁以上每次体检。
每12个月-每12个月
3-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40-49岁:每24个月;50岁以上:每12个月。
50岁以上每次体检。
4-胸部X线透视-每12个月。
每次体检。
每次体检。
每12个月-每12个月。
每12个月。
5-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每12个月。
每次体检。
每次体检。
6-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沉淀物检查。
每次体检。
每次体检。
每次体检。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血清总胆红素GPT,TBIL)、
HBsAg(HBsAg阳性者检查: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首次体检;每12个月。
每次体检。
每次体检。
每12个月。
每12个月。
8-空腹血糖-首次体检;40岁以上:每12个月。
40岁以上每次体检。
40岁以上每次体检。
10-纯音听力计-首次体检;40岁以下:每5年;41岁以上:每3年。
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学员首次体检;40岁以下:5年;41岁以上:3年。
首次体检;40岁以下:4年;40岁以上:2年-
11-腹部B型超声声像学检查(肝、胆、脾、肾)-首次体检;驾驶员:每12个月;其他人员:每24个月。
首次体检;24个月。
首次体检;24个月。
每24个月
12-粪便细菌学检验-每12个月。
注:在体检鉴定过程中,体检医师可以根据被检者的症状和体征情况,可随时要求被检人进行以上项目的检查或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5 依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造成()人以上死亡,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10 20 30 40 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
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
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
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
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
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