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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有后悔的吗(新闻采编与制作难学吗)

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有后悔的吗(新闻采编与制作难学吗)

“三对照三检查”即:对照党性原则,检查是否坚持党管媒体;对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检查是否坚持正确导向;对照人民性原则,检查是否坚持群众路线。

以下是小编带来的三对照三检查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对照三检查心得体会(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宣部部长视察河南时的讲话精神,提升全市新闻舆论工作水平,7月11日,全市新闻宣传战线“三对照三检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召开。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高风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新闻宣传战线“三对照三检查”即:对照党性原则,检查是否坚持党管媒体;对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检查是否坚持正确导向;对照人民性原则,检查是否坚持群众路线。

活动从今年7月份开始,持续一年,将在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网管办、外宣办,市信息中心、广电中心,新媒体协会成员单位和所有新闻采编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中同时开展,目标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

就如何扎实开展“三对照三检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王高风强调,一要牢记使命担当,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核心要义。

全市新闻宣传战线要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使讲话精神成为指导工作的行动指南。

二要注重素质提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闻工作导向。

要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解决“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根本问题,持续深化“走转改”活动。

三要壮大主流阵地,牢牢把握敢于亮剑发声的主流舆论阵地。

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要强化阵地意识,坚持党管媒体,敢于亮剑发声,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不断巩固壮大主流舆论阵地。

四要认真对照检查,切实解决当前新闻战线的突出困难问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照检查、学习讨论,发现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差距,找到突破瓶颈、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要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升新闻宣传工作的能力质量水平。

要全面教育培训,加强新闻舆论队伍建设,推动媒体融合,构建新型主流舆论矩阵。

注重宣传策划,提升新闻舆论议题设置能力。

大学的网络编辑部是做什么的

网络编辑有以下几项概念:

1、采集素材,进行分类和加工;2、撰写稿件;运用信息发布系统或相关软件进行网页制作;3、组织网上调查及论坛管理;4、进行网站专题、栏目、频道的策划及实施。

在大学网络编辑一般是出现在一些官方社团或学校新闻处,其只要工作是:

1、对团队活动进行文字编辑,在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宣传;2、负责对校友社团交流活动的组织及交流会的记录;3、社团专题画册的排版和发布等。

学生会新媒体工作部的工作有什么

以下是学生会新媒体部门的工作职责:

1、校电子杂志的制作发行;2、学生会网站建设、维护、推广、形象宣传及校园活动网络支持;3、负责学生会活动视频、音频制作,摄影,电脑维护和技术支持;4、负责学生会新媒体平台(微博 微信 贴吧 QQ)的运营工作。

5、负责学生会新媒体平台以及网站新闻的采编,并向校内外发布宣传学生会活动新闻信息。

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进行品牌推广,产品营销;策划品牌相关的、优质、有高度传播性的内容和线上活动。

学生会一词一般代指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各院校的团体会员机构。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四章中对“学生会”以及“学生会会员”的描述为“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各大中专院校、高中学生会在本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扩展资料:

学生会其他常设部门有:

1、秘书处:负责监督检查学生会各个部门;负责学生会会议组织工作;2、学习部:负责监督各班学习情况,举办有关学习类比赛等大型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同学工作;3、宣策部:专门负责学校各种活动的宣传,出海报,检查学校班级的黑板报,并予以评分;4、文艺部:举办学校文艺表演,如迎新晚会、联欢会、元旦汇演等;5、:评出各班级广播体操分数,开展校运会、篮球比赛等项目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会

晚上玩手机给老师交了要写600字检讨书

您好!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玩手机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再玩手机的决心.

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检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在宿舍玩手机,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规定,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

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不过,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人有失手,马有失蹄”。

我的不良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

绝对是失误,老师说的话很正确,就是想要犯错误也不应该再您的面前犯错误,我感到真的是很惭愧,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再玩手机。

今天我真的是很深刻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知道老师说的话就要听从,老师说的话也绝对会实现她的诺言,老师所要管的一定是为了我们学生好,所以我们不用挑战老师的纪律,我们还是学生,我们学生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好好的听从老师的话,好好的学习好,让老师可以放心,让老师可以信任。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很大的打击,家长辛苦的赚钱,让我们孩子可以生活的好一点,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当中,可是,我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意,我犯了这样的错误,简直是对于家长心血的否定,我对此也感到很惭愧,家长的劳累是我们所不知道的,每天为了生存而忙碌,为了家庭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所不能够了解的,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做他们的乖孩子,听从家长的话,家长是我们最亲的人,也是我们在现在这个社会上最可以信任的人,所以我们就要尽量的避免家长生气,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而我们作为他们最亲的人也不能够惹他们生气,这个都是相互的,当我们伤害到他们的心时,也是对于自己心的伤害,因为我们是最亲的人。

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

这次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抱歉,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我真的已经深刻的反省到我的错误了,希望老师再给我知错就改的机会。

也希望同学也要引以为戒,不要犯和我一样愚蠢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

我在宿舍玩手啤机,不仅影响了其他的同学,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

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影响课堂纪律,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

我只是顾着自己的一时高兴,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老师的感受。

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

所以,老师把让我写检讨,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

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纪律良好,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学风建设。

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

“惠华中学”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一个学术严谨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

总之,我们为自己所犯的错误而带来的这一切而深感痛心和后悔。

我所犯的错误教训是深刻的。

上级老师,同学都委以重任并寄予厚望,我自己也一直感到责任重大不敢苟且,认真学习,全力投入。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早在我踏进校们,老师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强调,全校同学不得在玩手机,影响课堂秩序和听课效果.对不起,老师!这次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

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事已至此的重要性.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在本人的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本人对他人的尊重不够,以后我将对老师有更多的尊重.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希望老师能原谅我的错误。

是做计划还是作计划?

正确是做计划。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

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

不过,吕叔湘认为,区别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遇到没有把握的词,他宁可写“作”不写“做”。

参考词典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下面对“作”和“做”用法的区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

一、“作”作为双音词的语素和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一)制造:制作、作伪、作票、作俑、始作俑者、自作自受、为人作嫁、作茧自缚。

(二)工作、做工:劳作、作息、操作、深耕细作、日出而作。

(三)从事、进行某种活动:作法、作弊、作战、作恶、作案、作孽、作怪、作梗、作奸、作乱、作伴、作罢、作保、作为(指所作所为、行为、主动的行为)、大有作为、作恶多端、作奸犯科。

“作法”有三种用法:①旧时指道士等施行法术;②写文章或绘画等的方法,如“小说作法”、“国画作法”;③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

用于含义③时,一般写成“做法”。

(四)创作:写作、作文、作画、作诗、作曲、作家、作者。

(五)著作、作品:大作、杰作、拙作。

(六)为、充当、当作:作废、作伴、当家作主、为虎作伥、认贼作父、作贼心虚。

(七)故意装出某种样子:装作、作态、作派、装聋作哑、装模作样。

(八)起、兴起、出现:振作、一鼓作气、兴风作浪。

(九)作为:①当作,如“把他作为朋友”;②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来说,如“作为一个记者,应该尊重新闻事实”;“作为词典,必须有检索方法”。

(十)发作:作呕、作酸。

(十一)做作、造作。

以上十一种用法中,“作”均读去声。

但“作”另读阴平时,特指作坊。

二、“作”作为单音动词与双音的动名词宾语构成词组的用法

指“从事、进行某种活动”,如:作贡献、作处理、作调查、作报告、作动员。

特别提醒:考虑到与“作贡献、作处理”等用法的衔接,建议不使用“做出贡献、做出处理”的说法,而写成“作出贡献、作出处理”。

三、“作”作为单音动词与双音的名词宾语构成词组的用法

指“充当、当作”,如:作榜样、作结论。

特别提醒:考虑到与“作榜样、作结论”等用法的衔接,建议不使用“做出榜样、做出结论”的说法,而写成“作出榜样、作出结论”。

四、“做”作为双音词的语素的用法

(一)干、从事、进行某种活动:做活、做事、做寿、做操、、做梦、做戏。

(二)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做法。

(三)为、当、充当某种身份:做工、做官、做主、做客、做东、做鬼、做媒、做亲。

(四)制造:做饭。

(五)为人处世:做人。

(六)作为:叫做。

(七)装出某种样子:做作。

五、“做”作为单音动词与单音的形容词或动词构成词组的用法

如:做好、做到。

六、“做”作为单音动词与多音的名词宾语构成词组的用法

(一)干、从事、进行某种活动:做买卖、做好事、做坏事、做满月、做手脚、做生意、做生日、做学问、做早操、做练习。

(二)制造:做衣裳、做馒头、做衣柜、做圈套。

(三)标注:做记号。

(四)创作:做文章。

(五)为、充当、当作:做工人、做老师、做医生、做媒人、做保姆、做资本、做中介、做挡箭牌。

(六)装出某种样子:做样子。

七、“做”作为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尽管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但作为成语的语素,仍有几个不常用的“做”,如:做神做鬼、做小伏低、做张做致。

而在不同的词典中,常用的成语“做贼心虚”和“作贼心虚”两种说法并存。

考虑到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建议不用“做贼心虚”,而用“作贼心虚”。

除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根据有关专家关于异形词整理的最新意见,“当做、做弊、做美、做弄、做声、做秀”视为异形词,分别推荐使用的是“当作、作弊、作美、作弄、作声、作秀”。

还有,“做伴”现在(2014)一般写成“作伴”,“做主”现在一般写成“作主”。

在《现代汉语词典》之后,有的新词典对“作”和“做”的用法提出不同看法,有的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规范意见。

这些看法和意见值得参考,但不宜简单地作为判断正误并追究采编校人员差错责任的根据。

凡是正规出版的词典认可的用法,或者正规出版的词典也无法阐明的用法,尽管有不同意见可以商榷,但都不能认定差错。

只有违反《现代汉语词典》规定的用法,且没有正规出版的其它词典根据的,可判定确实误用的,才认定差错。

(艾文辑)

在使用时怎样区别“作”与“做”呢

在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中,“作”、“做”既沿袭了历史上的习惯用法,又有所规范。

“作”、“做”的用法大致如下。

(一)从语体色彩来看:区分“作”、“做”用法的基本标准是“文”与“白”。

“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特别是文言词语均用“作”,成语几乎全用“作”;“做”则多用于具有口语色彩的词语。

这种情况与“作”出于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于北方白话,起源很晚有关。

前者如:作成(成全)、作罢、作别、作答、作伐、作废、作古、作践、作结(收尾)、作乱、作孽、作陪、作祟、作态、作息、作谢、作业、作揖、作俑、作战、操作、创作、动作、耕作、工作、劳作、写作、制作。

成语一般用“作”。

例如:当牛作马、敢作敢当、敢作敢为、故作高深、胡作非为、矫揉造作、苦中作乐、弄虚作假、述而不作、无恶不作、为非作歹、为虎作伥、为人作嫁、惺惺作态、寻欢作乐、以身作则、自作聪明、自作多情、自作自受、作恶多端、作法自毙、作壁上观、作奸犯科、作茧自缚、作如是观、作善降祥、作威作福。

后者如:做鬼、做媒、做梦、做买卖、做眉眼(使眼色)、做圈套、做人家、做人情、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脚。

(二)从语义内容来看:“作”表示的动作性不强,意义比较抽象、泛化;“做”表示的动作性强,意义比较具体、实在。

前者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恶、作风、作梗、作价、作脸、作数、作速、作为、作伪、作用、作证、作准(作数)、炒作、合作、协作、运作、恶作剧。

后者如:做饭、做菜、做鬼脸、做家务、做手势、做姿势、做游戏、做针线。

(三)从语法特征来看:宾语是双音节动词,多用“作”,在这种情况下,宾语成为名物化的动名词,“作”的动词性已经虚化;宾语是双音节名词,多用“做”,表示做某件事或某方面的事。

前者如:作报告、作测试、作比较、作补充、作变动、作处理、作点拨、作调查、作斗争、作分析、作贡献、作回应、作介绍、作解释、作决定、作努力、作判断、作思考、作说明、作调整、作妥协、作牺牲、作修正、作演讲、作咨询。

其中的“作”,现在也用“做”,但依过去惯例一般用“作”。

后者如:做工程、做功课、做记号、做家务、做课题、做事情、做事业、做物业、做项目、做学问、做业务。

至于常用的“作出”一语,用法与前者大体相同。

一般带双音节动词,如“作决定”、“作努力”,也可以说成“作出决定”、“作出努力”;少数情况带双音节名词,如“作出成绩”、“作出结论”等。

“作出”与“做出”,可以通用,但用“作出”更合乎书面语的特点和使用习惯。

另外,作单音节动词而不带宾语,一般用“做”。

例如:做好、做成、做实(将事情做得扎实、落实)、做完、做得好、做大做强、做到老(学到老)。

此外,与后面带“作”的词语搭配,一般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作、做作业、做动作、做工作、做作文、做小动作。

(四)从词义分别来看:各有适用范围,又有交叉重叠。

1.只用“作”或多用“作”(1)“起(起身、兴起、出现、发作等)”之义,只用“作”。

例如:日出而作、兴风作浪、枪声大作、振作,以及作怪、作呕、作响、隐隐作痛、勃然作色等。

至于“作声”与“做声”,《现代汉语词典》只收“做声”,但“默”字条的用例有“默不作声”;《辞海》只收“作声”;《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以“作声”为正条兼收“做声”;《汉语大词典》二者均收且释义相同。

因此,二者通用,并可优先选用“作声”。

(2)“写作、创作”之义,“作”、“做”习惯用法有别。

作家、作者、作画、作曲、作文(写文章)、作序、作传(写传记)等,依惯例用“作”。

作诗,依惯例多用“作”,但用“做”也无不可,《现代汉语词典》“做”字条就以“做诗”为用例。

后面是双音节词或多音节短语,常用“做”。

例如:做文章(写文章)、做小说、做一张画、做一篇序、做几首诗、做两支曲子等。

做文章、大做文章,比喻抓住一件事加以炒作或借题发挥,均用“做”。

“书写”之义,只用“作”。

例如:“仓促,也作仓猝。

“作品、文章”之义,只用“作”。

例如:作文(学生作为练习所写的文章)、大作、仿作、佳作、杰作、力作、拟作、伪作、习作、原作、著作、拙作、诗作、剧作

(3)“结成某种关系”之义,“举行、举办”之义,均用“做”。

前者如:做亲、做夫妻、做搭挡、做对头、做邻居、做朋友。

后者如:做寿、做礼拜、做满月、做弥撒、做生日、做筵席。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从事某种活动”之义,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

“作”多用于一般性的活动,且动作性不强,其用法与“进行”相当,意义很虚。

例如:作安排、作采访、作承诺、作冲刺、作沟通、作构思、作观察、作扩展、作检讨、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要求、作引导、作注释、作指示等。

其中的“作”,现在也常用“做”。

“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

例如:做工、做课(举行示范性或实验性的公开课)、做活儿、做题、做药(从事药物推销工作)、做账、做保险、做慈善(做慈善事业)、做广告、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it、做楼盘、做手术、做网页、做珠宝(做珠宝生意)、做房地产,以及做保养、做交易、做实验、做营销、做运动等。

“做事”一词,现在只用“做”。

“做主”与“作主”,两种词形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采用的是“做主”,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以“作主”为正条兼收“做主”,《汉语大词典》则不分正、副条兼收“作主”、“做主”。

“处理事情或制作物品的方法”之义,现在通行用“做法”,而不用“作法”。

但“作文或作画的方法”与“施展法术”两义,只用“作法”,而不用“做法”。

出自《史记?商君列传》的成语“作法自毙”,意为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也不能用“做”。

“作派”与“做派”,用法有别。

作派,指派头即故作的姿态、架势,又指作风或做法。

做派,即做功,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

做功,或指戏曲表演中演员的动作和表情,或指物理学上力使物体在力的方向上发生移动,只能用“做”。

(2)“假装、做作”之义,多用“作”。

如前面所举的“装模作样”、“装聋作哑”、“装腔作势”,现在通行用“作”,而不用“做”。

造作、作态、故作姿态、强作笑颜,只用“作”。

作开心状、作痛苦状之类,因具有书面语色彩而多用“做”,但用“做”也不是绝对不行,《现代汉语词典》“做”字条就有“做痛苦状”的用例。

做样子、做姿态,则用“做”。

“表演”之义,有“做戏”一词,用“做”;成语“逢场作戏”,用“作”。

来自港台的半意译半音译词“作秀(putonashow)”,也可写为“做秀”。

4.“作”、“做”可以通用

(1)“用做”之义,“作”、“做”一般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6版)将“做”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做”,并举例:“树皮可以~造纸的原料|这篇文章可以~教材。

用的是“做”。

而《辞海》“满江红”词条:“植物名…全草可作鱼类和家畜的饲料…”用的是“作”。

做抵押、做纪念等,也可用“作”。

但“副词作状语”之类,依惯例,用“作”而不用“做”。

(2)“成、为”之义,“作”、“做”通用。

其用法是附在其他动词之后构成动补结构,后面带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表示行为或动作的结果。

这种用法出于北方白话,因此用“做”字有更强的理据性。

《汉语大词典》就以“当做”为正条,而以“当作”为副条,这是有词源根据的。

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一义项用“作”反而更为普遍,因此“作”、“做”可通用。

《现代汉语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其1996年第3版、2002年第4版均将“看”字条下的“看做”词条释为“当做”,而将“作”字条的义项⑥释为“当作;作为”,在“作”、“做”用法的处理上并不统一(《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6版已作修改)。

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当做”、“当作”均未收,但在“看”字条下收“看作”为正条,释义为“看成、当作”。

推荐几本管理类的书籍

以下都是管理书籍,

《经理的职能》—(1938)巴纳德

《超级购买理由》—(2019)李辉(哲仕品牌策略与设计公司创始人)

《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1949)法约尔

《管理的原理与实践》—(1953)布鲁克

《管理的实践》—(1954)德鲁克

《管理工作的实质》—(1973)明茨伯格

《管理:任务、职责和实践》—(1974)德鲁克

《管理》—(1985)杰林和莫斯考

《艰难的管理》—(1990)帕斯卡尔

《独树一帜

(1993)塞姆勒

2、管理方法

《论机器和制造业的经济》—(1832)巴比奇

《科学管理原理》—(1911)泰勒

《动作研究》—(1911)吉尔布雷斯

《专业化管理》—(1973)路易斯.埃兰

个人报纸不能印刷出版,那么手抄报能对外发放吗?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

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

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

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

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总编辑(社长)姓名;(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

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开展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报纸。

第四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

作与做的区别是什么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

根据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吕叔湘在《现代汉语八百词》一书中提出的意见,习惯上,具体东西的制造一般写成“做”,如“做桌子,做衣服,做文章”;抽象一点的、书面语色彩重一点的词语,特别是成语里,一般都写成“作”,如“作罢,作废,作对,作怪,作乱,作价,作曲,作文,作战,装模作样,认贼作父”。

不过,吕叔湘认为,区别的标准不是绝对的,遇到没有把握的词,他宁可写“作”不写“做”。

参考词典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下面对“作”和“做”用法的区分从语法和语义两方面进行分类辨析。

一、“作”作为双音词的语素和成语的语素的用法

(一)制造:制作、作伪、作票、作俑、始作俑者、自作自受、为人作嫁、作茧自缚。

(二)工作、做工:劳作、作息、操作、深耕细作、日出而作。

(三)从事、进行某种活动:作法、作弊、作战、作恶、作案、作孽、作怪、作梗、作奸、作乱、作伴、作罢、作保、作为(指所作所为、行为、主动的行为)、大有作为、作恶多端、作奸犯科。

“作法”有三种用法:

①旧时指道士等施行法术;②写文章或绘画等的方法,如“小说作法”、“国画作法”;③办事或制作物品的方法。

用于含义③时,一般写成“做法”。

(四)创作:写作、作文、作画、作诗、作曲、作家、作者。

(五)著作、作品:大作、杰作、拙作。

(六)为、充当、当作:作废、作伴、当家作主、为虎作伥、认贼作父、作贼心虚。

(七)故意装出某种样子:装作、作态、作派、装聋作哑、装模作样。

(八)起、兴起、出现:振作、一鼓作气、兴风作浪。

(九)作为:

①当作,如“把他作为朋友”;②就人的某种身份或事物的某种性质来说,如“作为一个记者,应该尊重新闻事实”;“作为词典,必须有检索方法”。

(十)发作:作呕、作酸。

(十一)做作、造作。

扩展资料

做是一个汉字词语,拼音是zuò,汉语中的常用动词,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由没有到存在之间的过程;做就是造,产生这个东西的意思—如做生意、做饭、做工、做鬼脸等。

作,多音字表示从事某种活动也做假装,装出的意思。

如:作面子(装点面子);作乔(装假,装模做样);作筏子(做样子);作张作致(装模作样);作轨(作为规范);作喜(变作笑脸,露出喜色)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作(汉字),百度百科-做(汉语词语)

大学宣传部门面试的自我介绍稿

1、自我介绍的意义:

(1)自我介绍是向别人展示你自己的一个重要手段,自我介绍好不好,甚至直接关系到你给别人的第一印象的好坏及以后交往的顺利与否。

(2)自我介绍不仅仅是展示自己的手段,同时,也是认识自我的手段。

古人云:“知人者智,知己者明”,常言道:“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可见,要想认识自我,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通过写自我介绍,会对自己进行一个有意识的梳理。

2、自我介绍的方式:

自我介绍可以有不同的方式,

(1)按照使用的语言来划分:可以分为口头的,书面的。

我们这里主要讲书面的自我介绍。

(2)从书面的自我介绍来看,可以有自传性质的自我介绍,比如,像我们学习的《鲁迅自传》和《老舍自传》两篇文章就是这样的自传式的自我介绍。

也可以有以事件为中心,突出个性特点的自我介绍。

3、自我介绍的禁忌:

(1)自我介绍最忌讳平淡无奇,不能够把个人的特点展示出来。

(2)自我介绍还忌讳写成简历形式,缺少文学色彩

范例:

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XX班的XX。

我性格活泼开朗,处事沉着、果断,能够顾全大局(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写,我只是帮你做个范文)。

今天我很荣幸地站在这里表达自己由来已久的愿望:“我要竞选学生会宣传部部长。

我在这里郑重承诺:“我将尽全力完成学校领导和同学们交给我的任务,使学生会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积极团体,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同学们信赖的组织。

我已经在团委会纪检部(或班级的干部)工作了近一年的段时间,从工作中,我学会了怎样为人处世、怎样学会忍耐,怎样解决一些矛盾,怎样协调好纪检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好纪检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怎样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怎样提拔和运用良才,怎样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

这一切证明:我有能力胜任学生会宣传部部长一职,并且有能力把学生会发扬光大。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宣传部长,我要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地向别人学习;要进一步的广纳贤言,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宣传部部长,我要改革学生会的体制。

真正的做到“优胜劣汰”,做到“日日清,周周结”,每周都对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考核,通过其部门的成员反应情况,指出他在工作中的优点和缺点,以朋友的身份与他商讨解决方案并制定出下阶段的计划。

经常与他们谈心,彼此交流对生活、工作的看法,为把学生会工作做好而努力。

开展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长及负责人常作自我批评,自我检讨的活动,每月以书面材料形式存入档案。

我还将常常找各部门的成员了解一些情况,为作出正确的策略提供可靠的保证。

还要协调好各部门 之间的关系,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扩大学生会宣的影响及权威。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宣传部部长,我将以“奉献校园,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们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的建设尽心尽力。

在学生会利益前,我们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

努力把学生会打造成一个学生自己管理自己,高度自治,体现学生主人翁精神的团体。

自我鉴定-高中毕业(宣传部长)

来源:互联网 2008-07-14

三年的高中校园生活是我人生的一大转折点。

我于xxxx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xx中学。

三年的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矗一直都认为人应该是活到老学到老的我对知识、对本专业一丝不苟,因而在成绩上一直都得到肯定,每学年都获得三等奖学金。

在不满足于学好课本知识的同时还注重了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硬件的学习。

有广泛爱好的我特别擅长于排版及网页美工和多媒体的制作,就任本班组织委员的同时也加入了校学生会宣传部。

对工作热情、任劳任怨,和部内成员团结一致,一年间我由部委升为部长。

在任部长期间注重配合学校、学生会其它部门,出色的完成各项宣传工作,促使学校的各种运作更顺利的同时行。

学校的各种活动都热情的参加,在xxxx年至xxxx年间获校文娱比赛及知识问答比赛等一等奖。

大胆创新对校报版面进行改革,使得校报的受视率提高到一个层次。

学校的各种活动都热情的参加,在xxxx年xx月获校演讲比赛一等奖。

身为学生的我在修好学业的同时也注重于对社会的实践。

本着学以致用,实践结合理论发挥。

xxxx年我以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应聘为学校网站的管理员,做出了大量出色的工作,得到同学及老师的一致好评。

本人具有热爱等祖国等的优良传统,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广泛的兴趣爱好,对工作责任心强、勤恳踏实,有较强的组织、宣传能力,有一定的艺术细胞和创意,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观念。

xxx

xxxx年xx月xx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

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

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

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第五十二条《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六)责令收回期刊;(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